【跨境支付】跨境关联支付反避税新动向
摘要:为进一步完善税务稽查专项调整和相互协商程序管理,积极应用BEPS行动计划成果,2017年3月28日,**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第6号公告:《**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专项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第6号》)《公告》。除以证据法形式对税收专项调查调整程序和相互协商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外,6号公告还进一步规定了对外支付的反避税管理,主要包括服务费和使用费。本文主要探讨非贸易性对外支付的反规避管理。
为进一步完善税务稽查专项调整和相互协商程序管理,积极应用BEPS行动计划成果,2017年3月28日,**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第6号公告:《**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专项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第6号》)《公告》。除以证据法形式对税收专项调查调整程序和相互协商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外,6号公告还进一步规定了对外支付的反避税管理,主要包括服务费和使用费。本文主要探讨非贸易性对外支付的反规避管理。
第六号公告规定了特许权使用费和服务费对外支付的反避税管理原则。
至于版税,原则是与经济效益相匹配。具体来说,是指“企业及其关联方为转让或者转移无形资产使用权而收取或者支付的使用费,应当与无形资产给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带来的经济利益相匹配。企业及其关联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因与经济利益不匹配而减少的,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专项纳税调整。如果不带来经济效益,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前扣除额全额实施专项纳税调整。”根据这一原则,对于利润低甚至亏损、缴纳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可能会面临更多的举证责任,表明缴纳特许权使用费与经济效益相匹配,否则将面临更多的举证责任,即特许权使用费调整风险。
对于服务费,6号公告确立了受益检验原则。也就是说,“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劳务交易为受益性劳务交易,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况下,按照非关联方的业务常规和公允交易价格计价。受益性劳务是指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况下,非关联方愿意自行购买或者实施的,能够给接受劳务的人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
基于上述两项原则,第6号公告将于2014年7月29日发布《关于开展大额对外支付反避税调查的通知》(苏税办发〔2014〕146号,以下简称“146号文件”)和2015年发布的《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2015年第16号公告,下称“16号公告”)得到充实和发展。
版税方面,6号公告规定,版税和两类不可抵扣版税需要适时调整。
根据商业惯例,对于非关联方之间的可比交易,应当有特许权使用费调整机制;
无形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企业及其关联方使用的功能、风险或资产发生变化;
企业及其关联方在没有合理补偿的情况下,为无形资产的后续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运用和促进作出贡献。
企业向具有合法所有权但无价值出资的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总额不可抵扣
ü为融资上市活动产生的附带利益支付的全部版税不可扣除
在服务费方面,6号公告规定了非受益服务的情况和相关服务价格的确定原则。
劳务接受方从关联方购买或者实施的劳务活动;
为保护受方直接或间接投资者的投资利益,受方接受其关联方的控制、管理、监督等劳动活动。
接受劳务的单位从其关联方处接受劳务活动,并不特定于劳务活动的实施,只因其隶属于企业集团而获得额外收入。
接受方接受其关联方的服务活动,并在其他关联交易中予以补偿的。
与受方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风险无关,或者不符合受方经营需要的相关劳动活动;
其他不能给服务对象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或非关联方不愿自行购买或实施的相关劳动活动。
相关劳务能够按照每一劳务接受方和劳务项目为核算单位收取相关劳务成本的,按照劳务接受方和劳务项目的合理成本确定交易价格;
相关劳务不能按劳务接受方和劳务项目作为核算单位收取相关劳务成本的,采用合理的标准和比例分配给劳务接受方,并按分配的成本确定交易价格。
根据劳务性质合理确定分配标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营业收入、营业资产、人员数量、人员工资、设备使用、数据流、工时等合理指标。分配结果应当与劳动者的受益程度相匹配。非受益***的相关成本和费用不计入分配基数。
随着跨境交易非贸易性质的日益增多,无形资产和服务交易数量的不断增加,以及非贸易交易的隐蔽性和技术性,特许权使用费和服务费将逐渐成为各国税务机关反避税的***内容,其重要性将逐渐超过反避税的贸易范畴。因此,相关企业需要密切关注非贸易性对外支付的相关动向,以税务局的核心政策为抓手,及时做出回应,使企业更加冷静地应对新一轮的反避税浪潮
上一篇: 这个人,把跨境支付的成本降到零
下一篇: 跨境电商行业n个新“小趋势”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