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10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流程分析
摘要: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推进和各种创新经验的积累,9610跨境电子商务套餐出口报关方式日趋成熟,特别是2018年海关总署第164号公告(关于实施邮政进出境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有关事项)在邮政系统实施后,邮件出口报关监管码也有9610方式。但是,跨境电子商务自2014年开始试点,对于这种商业通关,海关总署建立了“统一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体系”和多项配套制度,当地综合保险区也提供了多项补贴政策(邮件不含包括在贸易统计中),所以以前出口包裹都要经过这个9610通道。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推进和各种创新经验的积累,9610跨境电子商务套餐出口报关方式日趋成熟,特别是2018年海关总署第164号公告(关于实施邮政进出境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有关事项)在邮政系统实施后,邮件出口报关监管码也有9610方式。但是,跨境电子商务自2014年开始试点,对于这种商业通关,海关总署建立了“统一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体系”和多项配套制度,当地综合保险区也提供了多项补贴政策(邮件不含包括在贸易统计中),所以以前出口包裹都要经过这个9610通道。
现在邮局也提供9610申报方式。如果双方同时申报,数据会与总局发生冲突,导致重复申报。如此多的包裹在9610海关(跨境办/快递办)监督检查后,仍被运往海关邮局(如果邮政站点是跨境电子商务监管站点,此流程可以是同一站点,两次申报),然后根据邮件个人的监管出境货物。如果还可以获得9610申报表进行退税补贴,则9610邮包申报的实际效果是一样的(一次一个站点申报),但要看当地海关和监管区管委会等部门的统筹安排。
例如:跨境电子商务货物可按一般贸易表(0110)准备进入综合保税区,然后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然后,根据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消费者的订单,经海关监管查验后,以包裹(9610)的形式转入海关邮局,再按邮件监管出境。
进出口邮包申报要求:邮政企业负责收集邮件票面清单的电子数据并传送到海关信息系统。票面清单信息包括寄件人姓名、收寄**(地区)和具体地址、内部零件的名称、数量、重量、价格(含货币)等,如果数据不完整,邮政企业应当通知国内收件人办理补充申报手续。进出境邮件的所有人负责进出境邮件的申报工作。出境邮件的寄件人为申报主体;入境邮件的申报内容为寄件人在邮件列表中填写的信息,境内收件人可以补充邮件的申报内容,并对补充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办理海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海关手续。(即电子商务卖家负责出口包装的申报信息)
从事邮包业务的传统物流企业,由于对小包装的出口监管不严,忽视了这一政策。事实上,近几年来,海关改革的深化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通关一体化的总体框架下:
--2019年,风险防控“两步宣言”、“两轮驱动”、“两阶段准入”三项改革相互支持,率先启动试点,协同推进;推进邮递一体化,将C类快件纳入货物通关综合管理,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取得实质性进展。
--2020年:在试点的基础上,适时推进**海关相关改革,形成货运通道和发货通道并行通关格局,实现海关特殊监管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监管体系“双优化”。形成功能优化、管理协调、运行快捷的海关业务管理新体系。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通常被称为B2C出口(企业对客户)。监管码为9610,即企业直接向境外消费者在线销售产品和服务。
有资质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外个人跨境网购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向海关传送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报关单,并出口除商品外的货物(通过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到专门监管区或保税监管场所)。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和其他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当地海关登记信息;需要办理报关业务的,应当向当地海关登记。
数据传输。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传递交易等电子信息,通过**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收取和物流,并对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清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报关单,以“清单审批、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报关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可采取“清单审批、汇总统计”的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核对下发清单,汇总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每月15日前(当月15日为法定节假日或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个工作日),将上月清关的报关单按单头“八同”规则合并,汇总形成出口货物报关单到海运报关单。
八合一。将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生产销售公司、同一到货国、同一出境地海关、同一终目的地国、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货币体系的规则合并在列表正文中。
检查、发布和总结清单。允许以“清单核发、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不予汇总。
适用汇总统计的货物。不涉及出口税收、出口退税、许可证管理,单张票面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跨境电子商务B2C出口商品。
一、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实时向海关传递与业务相关的真实电子数据和信息,开放物流实时跟踪等信息共享接口,加强海关风险防控的信息和数据支持,配合海关进行有效管理。
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当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商品质量安全以及虚假交易、二次销售等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测,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三、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不得进出口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食品和商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等违禁商品,建立健全商品追溯机制,对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
四、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代理人、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场所经营者、仓储企业发现涉嫌违法、走私的,应当及时积极通知海关。
我希望你们不仅能如期到达春季,而且在疫情爆发后也能平安健康。希望跨境电商卖家和服务商能立即继续经营,拓展业务,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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