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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

摘要:8月31日,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与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电商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

8月31日,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与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许多网络平台销售的商品和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甚至出现大量假冒伪劣产品,极大地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法律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在一定条件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无疑可以迫使其履行检查责任,从而有效净化网络购物环境。

在高度互联的网络购物环境中,电子商务平台中的消费者和运营商彼此陌生,分散在**各地,甚至相隔数千***。各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的“撮合”达成协议。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很难找到商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些不法经营者甚至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的管理漏洞制售假货,欺骗消费者投诉。它肩负着电子商务平台“守门人”和“守门人”的职责,既符合网络购物市场环境的特点,又具有与电子商务平台相同的市场地位。

事实上,通过实名认证、***绑定、信用评估、保证金收取、资金流控制等方式,电子商务平台可以有效监管业务。在大数据的背景下,这种控制和监督甚至比工商、质检等**机关更为有力,可以形成威慑。

在网络购物纠纷依然频发、电子商务平台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穷的当下,让电子商务平台承担连带责任不仅是对的,也是合理的,同时也迫使电子商务平台以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来管理平台内的运营商,避免无良商家和不合格产品,让人们享受到更好的在线消费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