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力量“二选一”将恶化竞争环境
摘要:双11即将来临,电子商务平台之间的暗战已经提前澄清。
双11即将来临,电子商务平台之间的暗战已经提前澄清。
近日,不少商家透露,由于参加了品多多的“三周年纪念活动”,天猫要求他们退出活动,下架,甚至关闭旗舰店。
事实上,这并不是一个新话题。在过去的几年里,京东创始人刘强东多次谴责“电子商务的两种选择”,称未来的三种弊端不会赢得***一种。近年来,京东和淘宝系统之间的怨恨也在江湖上引起了大量的流血冲突,“二选一”显然是一个重要***。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他们显然不愿意看到“二选一”的欺负条款。因为限制企业选择的实质是限制消费者的选择。习惯于在一个平台上购物的消费者,如果被迫将自己喜爱的业务绑定到另一个平台上,只能以牺牲自己的喜好或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适应另一个平台。
平台之间的竞争应该是全面的、多维度的。比如,看谁能给消费者更好的购物体验,不仅是商品质量好、价格低,而且是购物的便利性、售后服务的可靠性、消费者隐私信息的保护等。如果电子商务平台滥用自己的强势地位,选择一个,就会使竞争变得简单粗暴。
谁“抢”了更多的生意,谁就在竞争中占据***优势。即使其他服务做得好,其他平台也会处于劣势,因为没有丰富多样的产品。如果我们想抢生意,我们只能花更多的钱去“抢”。终,它演变成一场简单粗暴的“抢”生意战,但终的收入未必是消费者。
市场竞争总是不可避免的。电子商务平台抢商家和商家抢消费者是一样的。这不是问题,而是怎么做。一个企业不可能用这么简单粗暴的方式,只允许消费者在自己的地方购买东西。相反,它需要通过产品价格、质量和售后服务等综合指标来实现自己的目标。虽然商业模式会有差异,但抢平台的商业本质应该是相似的。如果企业在整体营销计划上进行创新,在业务服务上下功夫,企业觉得通过选择一个平台可以实现自身利益的***化,这不是错。这种以综合实力抢人,是平台的良性竞争。
事实上,现行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明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电子商务法》都对类似于强制“二取一”的竞争行为进行了法律界定。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的制定并不容易。为了利益,企业很难与强大的平台竞争。因为这种现象虽然众所周知,但取证和执法并不容易。因此,类似的不正当竞争往往成为电子商务平台之间的口水战。要解决这个问题,雷雨有点小,到头来一无所获。
然而,这种行为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所有平台都不能通过法治和阳光的渠道***,那将成为一场黑暗中的较量。企业在不同平台之间进退两难,在不必要的权衡中浪费时间和精力,市场环境将恶化。而消费者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绑架,蒙上了不同平台之间的眼睛。
互联网经济一直被视为一个相对清洁和创新的领域。如果变成一个危险的污水池,对里面的企业来说不是好消息。
而多年的经验表明,消费者福利的改善往往取决于创新商业模式和创新电子商务平台的出现。如果已经在市场上站稳脚跟的电子商务平台滥用其主导地位,实际上是在挤压新平台的生存空间。少数电子商务平台是***的,它们有杀死或杀死企业的力量。事实上,这意味着消费者失去了讨价还价的余地,所以福利紧缩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看,电子商务平台的强制性选择都是一种应当反对的欺凌行为。随着新规定的实施和各方反对声音的聚集,电子商务平台自身的法律、经济和社会形象风险将越来越大。早点回去是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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