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10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摘要: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点地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点地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3号2018年9月28日
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税务局,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总局驻各地特别代表处、海关总署广东分局和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新型贸易方式,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货物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作为综合试验区):
一、对综合试验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的无有效进货证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货物,试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征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合试验区注册,出口日期、品名、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在线综合服务平台注册。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合试验区当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报关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退(免)税的货物。
二、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协调推进部门间的沟通合作和相关政策的落实,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三、海关总署定期将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报送税务总局。各综合试验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核定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对出口商品的免税管理。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会同财政、商务等部门制定。
四、本通知所称综合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通知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建设本单位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者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五、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