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字解读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税收政策
摘要:4000字解读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税收政策
本文作者李鹏波系深圳市通拓科技有限公司合伙人/中国跨境电子商务50人论坛副秘书长/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跨境电子商务水平测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畅销书《大揭秘》作者跨境电子商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局,各直属海关:
解读:有人可能会问,为什么要派海关总署广东分局?实际上,广东是海关总署的派出机构,对7个直属海关有管辖权。因此,广东的级别介于海关总署和直属海关之间。为什么要在广东设立专门的分公司?因为广东有七个直属海关,而其他省份一般只有一两个。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商业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解读:“公平”是制定这一政策重要、直接的驱动因素。实际上,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要缴纳原邮政税。很多商品因为在50元的免税范围内而不征税,这对一般贸易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有人可能会说,一般贸易也有50元的免税额。为什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不能免税?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跨境电子商务是B2C型的,具有小批量、多频次的特点,50元的免税额很容易冲击**税基;而一般的贸易是大批量的,50元的免税额基本不影响**税基。那么,个人物品的邮寄渠道也是小批量的,为什么还有50元的免税额呢?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是一种贸易行为,而个人商品的邮政通道又是一种非贸易行为,因此在税收方面不具有可比性。
此外,本文件还针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即B2C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包括:(1)网购保税(BBC),货物先到保税区,下订单后按1210代码从保税区出口;(2)境外直邮(BC),订货后,货物从海外运到国内消费者手中。需要提醒的是,行业内的境外直邮有两种:一种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的境外直邮,需要订单、运单、付款单三种单据碰撞;另一种是银行邮件渠道下的境外直邮,需要提供收货人身份证、购物票、货运单的正负信息,以便正常申报。显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的境外直邮将受此政策影响,而邮政链接下的境外直邮不受此文件限制。
1、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货物,按货物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货物的个人为纳税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以作为代理收付义务人。
解读:(1)“按货物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是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货物不是个人货物,而是货物。考虑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允许转售,我们也可以将这类商品定义为除个人商品和一般贸易商品之外的第三种状态:个人商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当然,“个人物品”一词是我自己创造的,公文上显示的名称是“物品”或“物品”。或者,我们可以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描述为:在税收方面,采用一般贸易进口税收的形式;在监管方面,采用银行邮件渠道的数据流和真实物流监管的形式。(2) 文件明确,个人是纳税人,这与邮政税类似。事实上,个人是申报的实际主体,是终的纳税人。由于海关的直接监管对象是企业而不是个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或物流企业成为收付代理。(3) 文件明确,完税价格为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之和。其中,运费是指包括**和国内部分在内的全部运费。
2、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或地区进口的、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清单范围的下列货物:
(1) 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所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2)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可以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个人商品和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解读:本文主要是厘清这一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货物必须来自境外;二是货物必须在即将公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货物清单(业内称为“正面清单”)中;三是交***生在与海关关联的电子商务网站上,“与海”的“关联网络”基本上意味着能够实现“三单对比”;第四,对于发生在与海关无关的电子商务平台(如亚马逊、日本)上的交易,如果快递和邮政企业可统一提供“三单”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则本政策也适用。2014年56号文仅适用于与海关的在线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此次将进一步向非在线电子商务平台拓展。但是,快递和邮政企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不是电子商务企业。此外,快递企业和邮政企业仅代表对方传送三份订单数据。相关电子商务网站和支付企业仍需在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上做业务记录。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按现行规定执行。例如,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商品,适用邮政税政策;不能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适用一般贸易。
在税率方面,有两种税率:内限税率和外限税率。在限额内,关税为零,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法定税额的70%征收;在限额外,按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有限税额的具体计算如下: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应交关税=完税价格*税率(税率为0%,应交关税为0);
法定消费税=(完税价格/(1-消费税率))*消费税率;
法定增值税=(完税价格+正常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税率;
4、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货物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运的,可以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解读:这一政策对电子商务企业来说是一大优势。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后,可以“无理由退货7天”。但在此之前,海关一直无法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退货需求,导致很多企业只能承担退货损失。现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货物可以在海关放行后30天内退货。海关将退还消费者此前缴纳的税款,相应增加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5、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货物的买受人(订购方)的***应当经过认证;未经认证的,买受人(订购方)的***应当与付款人相同。
解读:这一政策超出了很多电子商务企业的预期,因为在之前的试点中,杭州市使用的是付款人的***进行认证,其他城市大多使用的是收货人的***进行认证。根据新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应以买方(订户)***进行认证。事实上,从贸易的角度来看,了解海关的意图是非常好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是一种交易行为,涉及双方当事人。很明显,买方(订购方)是交易中的买方。付款人可以是买方,也可以不是买方(如委托他人付款)。同样,收货人可以是买方,也可以不是买方(例如,订购方将货物交给收货人)。因此,从销售“合同”的角度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应认证买方(订户)的***,而不是支付方或收货人的***。
事实上,我国很多电子商务网站都没有实名注册,也就是说,网站上的购买者(订户)大多没有***认证。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买方(订购方)和付款人相同(即买方不委托他人付款),他们也可以通过放行。其背后的逻辑是,支付公司包含付款人的***。付款人与买受人相同的,支付公司推送的***为买受人的***,从而达到间接认证买受人***的目的。
至于收货人信息,虽然不是用于***认证,但对海关监管同样重要。例如,一旦系统发现收货人多次收到超出合理个人使用范围的货物,海关可以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并调查可能的违规行为。买方和付款人之间也可能出现同样的逻辑。如果买方和付款人不一致,海关也可以控制此订单的风险,并加强对此类订单的检查。
6、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由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解读: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是否为“正面清单”,业内存在一定争议。但是,我们可以肯定,这份清单是《一般贸易中的海关编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通道进口货物进口税率表》的结合。
为什么会如此结合?原因有二:一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和一般贸易一样,都是货物贸易,所以必须用海关编码来确定商品名称和税率;二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和银行邮件渠道一样,直接面向个人消费者,因此,有必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率表》来选择属于所使用的个体货物的进口税率表。这样,两者结合起来,就可以制定出既有行业HS码特征又有个人使用商品类别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单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个名单显然不是传闻中的“正面名单”。
但是,如果**质检总局也参与了这个清单的制定,而那些涉及证书的商品被淘汰(当然,他们会适当保留一些需求量较大的证书商品),那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才是真正的“正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