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有什么政策?-转弯
摘要:调整《个人邮政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2010]43号)
调整《个人邮政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2010]43号)
2010年7月2日,海关总署发布2010年第43号公告(关于调整出入境个人邮政物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中对邮政进境物品管理办法的调整,主要体现在进口免税额上,这是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兼顾个人邮政物品的照顾和打击非法走私活动的需要而确定的。
1、 海关个人邮寄进口物品,应当依法征收进口税。但进口环节应纳税额不足50元(含5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
2、个人向香港、澳门、台湾发送的物品的限价为800元,每次发送给其他**和地区的限价为1000元。
3、 个人邮寄超过规定限额的进出境物品的,应当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退运或者通关手续。但是,包裹内只有一件物品,虽超过规定的限额价值,但不可分割,经海关查验确为个人使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的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4、 进出口商业邮件应当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上购物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中关于电子商务进口的几个***规定,如试点商品范围、个人货物清关标识、进口税起征点等,均保持不变。这可视为对海关总署2012年7月发布的《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关于调整《个人邮递物品出入境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重述。也就是说,即使采用保税进口方式,也没有额外的放松管制或加强管制。
1、 关于试点产品的范围
试点商品为个人消费品,**禁止和限制的除外。具体禁止、限制物品清单按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物品清单)执行。
2、 关于采购金额和数量
根据“个人使用,数量合理”的原则,参照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关于调整《个人邮递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要求,每次限额1000元。超过限额的,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是,一次只购买一件商品,虽超过规定的限额价值,但不可分割,经海关核实确为自用的,可以参照个人物品的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3、 论税收
以电子订单实际销售价格为完税价格,参照邮政税率计算征税。进口应纳税额不足50元(含5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
4、 关于企业管理
参与试点的电子商务、物流等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注册,按照现行海关规定注册,开展相关业务,并能够实现与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5、 海关统计
试点网购商品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或保税监管场所,在境内境外运输的,海关应当进行个别统计。
减轻负担,要优化税收征管,完善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规范进出口业务服务和收费,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促进升级,就是通过监管模式创新,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良好的环境是通过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支持发展新的贸易平台等措施,为外贸企业创造良好的进出口环境,增强企业竞争力。
关于增加海关监管模式代码的公告(2014[12])
2014年1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2014年第12号公告(关于增加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同年2月10日起施行。公告增加海关监管模式代码“9610”,有利于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现贸易统计。
1、 增加海关监管模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采用“核对放行、汇总申报”方式办理通关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手续(除场馆一线负责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外,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或保税监管)。
2、 在“9610”海关监管下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传输交易、支付、结算等数据,仓储物流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到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
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的公告(2014年第56号)
2014年7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2014年第56号《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物品监管公告》,自同年8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的正式实施将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监督,使海代有法可依。
第56号文件明确区分了货物和货物的概念,并将对其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其中货物管理将纳入一般贸易制度。同时,要求所有通过该平台进行进出***易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必须在海关注册,建立完善的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并通过互联网与海关联网,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信息应事先向海关备案,货物、物品信息应包括海关核准的10位海关商品代码和8位税号。
海关总署“56号文件”规定,电子商务企业或者个人通过海关批准并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进出境货物、物品跨境交易的,依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也就是说:无论是个人出国购物,还是电子商务企业做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都必须接受海关监管,提交相应的货物清单,办理报关手续。
公告实施后,明确了个人跨境购物以“物品清单”形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的步骤。所购货物按邮政税(行李及邮政货物进口税的简称)征税。
新规中的重要一点是,首先,从以前的10公斤400-500的邮政税,关税将提高到(大大增加了国内代购的成本)。二是监管范围拟为“经营主体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不涉及境外业务。也就是说,直接影响的是国内代理商。三是影响国内离岸市场,导致逐步萎缩。
关于增加海关监管模式代码的公告(2014年第57号)
海关总署2014年7月30日第57号公告(关于增加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2014年8月1日起施行。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本公告增加海关监管模式代码“1210”。
1、 新增海关监管模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实现跨境交易,通过海关特别监管区或保税监管场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电子商务零售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外(境外)不适用本监管办法。
“1210”监管模式仅适用于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和保税物流中心(b类)。
2、 通过“1210”海关监管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运营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的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传递交易、支付、仓储、物流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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