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问题】跨境电子商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摘要:与一般贸易进口货物或其他国内流通货物相比,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货物具有下列特殊性
与一般贸易进口货物或其他国内流通货物相比,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货物具有下列特殊性
2、《商检法》和《食品安全法》认为,个人直接从国外购买商品
四、法律限制:海关法禁止“二次销售”
《商检法》和《食品安全法》认为,个人直接从国外购买商品
除“明确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外,监督应当按照个人物品进行。也就是说,日本产品在原核辐射区内,如果不解除禁令,仍不能进入。
一个**内的货物流通需要遵守该国关于技术、安全和消费者保护的强制性规范
例如,食品安全法对中国食品标签的要求、经销商资格(食品流通许可证)、奶粉进出口商资格要求、质量法对电器产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如“3C”认证等。
但是,对于个人物品,由于不涉及国内流通,因此不需要满足中国在技术、安全和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强制性规范。
采购的电子商务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自用的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转售;原则上不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实行“网购保税+线下自交”模式。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即卖方、货主)需要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包括:
一是相关商品符合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签等原产***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有所不同。消费者要为自己的风险负责。
二是相关商品直接从境外购买,可能没有中文标签。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站查看商品的中文电子标签。
第三,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供个人使用,不得再销售。
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外采购方式为“平行进口”,即未经境内知识产权所有人(中国总代表)许可,进口依法取得的“具有知识产权的货物”的行为。由于全球定价的差异,一些类别不可避免地会与传统的国内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或总代理发生利益冲突。国内权利人将利用商标权等知识产权防止未经授权的进口。
据大旺俱乐部和大旺南通公司介绍,虽然我国法律没有直接承认商标权可以保留的规定,但并没有禁止商标权的保留,也没有规定该领域的外国商标持有人在中国被禁止或无效。本案涉及日本商标权的穷竭,加上“日本国内限量销售”的标签,使得在日本的外国商标权并未穷尽,这是人民代表大会上访协会对王辉商标权的合理保留,应予以尊重。
森妙公司利用“商标权穷竭”进行抗辩。商标权穷竭又称商标权穷竭。一般来说,是指商标权人、被许可人等商标权主体以合法的方式出售或者转让商标权商品的,该特定商品的商标权消灭,受试者无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上销售或直接使用本产品。
天津市中级法院指出,本案中,日本大王会投放市场的产品,其商标权在***投放市场后即告用尽,大王会本身无法取代一国法律和司法对商标权用尽的态度通过包装和印刷其产品的标志“在日本限量销售”。
跨境电子商务的多法律主体与海关注册要求
跨境电子商务是**贸易的一种新形式。因此,为了满足**对**贸易管理的需要,以及完成货物和资金的跨境流通,与国内电子商务相比,将出现多个法律主体合作的局面。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经营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以商品权利人的身份,向国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是**贸易的对等方。
平台企业,网上分流和提供交易平台;国内代理商,接受海关和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仓储物流企业,组织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仓储、通关,并向消费者配送。此外,实际经营还包括:支付企业(负责支付结算)和经营企业(负责促销等)。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和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报关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当地海关办理登记;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当委托境内代理人(以下简称境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代理人)向当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由当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和其他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当地海关备案;需要办理报关业务的,应当向当地海关备案。
物流企业应当取得**邮政管理局颁发的《快递业务许可证》。在直购进口模式下,物流企业应当是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手续的邮政企业或者进出境快件经营者。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当持有中国银监会或者原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当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包括“互联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