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如何为进口货物通关?云南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流程
摘要:广义上讲,所谓跨境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是指属于不同海关的交易主体,而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交易、支付和结算,通过跨境物流实现货物的交付和交易的完成。
广义上讲,所谓跨境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是指属于不同海关的交易主体,而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交易、支付和结算,通过跨境物流实现货物的交付和交易的完成。
因此,与一般电子商务相比,跨境电子商务的关键区别在于跨境,而其他电子商务在平台建设、交易流程等方面没有实际区别。从交易主体和进出口性质来看,跨境电子商务可分为四个子领域:跨境出口B2B、跨境出口B2C、跨境进口B2B和跨境进口B2C,本文主要介绍了跨境进口B2C业务的通关流程。
从狭义上讲,对于国内消费者来说,跨境电子商务相当于跨境B2C电子商务,包括各种代购方式、海外购物等。只要能直接购买海外原创产品并通过网络方式购买,就可以算是跨境电子商务。
从海关监管机制来看,跨境电子商务是一种独到的通关渠道,不同于传统的个人快递通关渠道和一般的贸易通关渠道。
国内消费者购买海外商品主要有三种方式:代购、海涛和跨境电子商务。区别如下:
跨境电子商务的初形式是代理购买和海涛。国内消费者要么直接通过外国个人或买家购买海外产品,要么直接从支持全球物流配送的外国电子商务网站购买。这两种方式的问题是:
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商品质量问题,由于买卖双方的物理距离、语言问题等,一旦遇到商品质量问题,退货和换货基本无望;
从**角度看:海关监管方面,通过代购、网上购物等方式购买的商品,大部分以个人快递的形式进入海关口岸,原则上也要求申报。但是,为了降低税收成本,主要的申报不会在主要的采购平台上进行,导致大量税收无法由海关征收。
因此,为规范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引导其合理发展,2016年4月8日,我国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货物实行新的税收制度。这类货物将不再征收邮政税,而是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形成“跨境电子商务”的专属概念。
“48条新政”的核心管理规定包括: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货物不再按货物征收线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建立跨境零售进口电子商务正面清单,跨境零售进口商品种类受到一定限制;
三、规定个人限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单笔交易限额为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额为20000元”;
四、跨境进口标准有所提高。进口化妆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等,需提供批准文件、登记或备案。
“第48条新政”从税收制度、税种、采购配额、备案机制等方面对跨境B2C电子商务进行了规范,区分了采购代理的野蛮增长和跨境淘宝模式,形成了“跨境电子商务”的新概念。
“48条新政”监管政策下的跨境电子商务包括保税储备和跨境直邮两种业务模式。
保税备货:平台先将商品分批运至国内保税仓库,消费者下单后再从保税仓库清关,将国内物流配送给消费者;
跨境直邮:平台将货物存放在海外仓库,消费者下单后直接从海关发货。经中国海关通关后,由国内物流配送给消费者。
保税备货和跨境直邮是“4?8新政”规定下的符合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他们都需要记录在案。业务类别受肯定列表的限制。所有订单都需要平台主动申报,国内配送只能在缴纳相关税费后进行。因此,有效避免了代购、海通等灰色地带。但由于备货地点的不同,保税备货和跨境直邮在物流时效性和商品种类上各有利弊。
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说,直邮相对比较受尊重,因为直邮模式可以提供完整的国外物流信息,避免假冒商品的风险;对于平台来说,根据不同的运营策略,这两种模式有不同的侧重。
三位一体的监管政策:
48条新政完善了跨境电子商务的相关税收制度,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和进口货物不再征收邮政税,而是征收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不设免税。同时,要求“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入境的货物,在通关时需要三张单据合一,即支付单据、订单、物流单据需要统一匹配”。
支付订单由具有支付资质的企业推送到海关。订单和物流订单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提供保税仓储和物流服务的第三方公司推送到海关。海关对这三个订单的信息进行核对,核实放行后在境内发放。
“三位一体”的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并征收关税和手续费。不过,这也提高了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准入门槛。由于需要与第三方支付、物流、保税仓库和电子口岸系统对接,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成为企业发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