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电子商务平台“两个选择一个”。这一次,是时候采取真正的行动了
摘要: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于6月至11月联合开展代号为“网络利剑行动”的2019年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络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调查依法惩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行为,如限制平台经营者参与其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活动,即舆论平台所称的电子商务“二选一”。(6月23日《经济日报》)
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于6月至11月联合开展代号为“网络利剑行动”的2019年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络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调查依法惩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行为,如限制平台经营者参与其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活动,即舆论平台所称的电子商务“二选一”。(6月23日《经济日报》)
电子商务平台“二取一”的危害此前已被舆论所列。总之,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损害了企业、消费者等平台的合法权益。对此,舆论一再“炮轰”,八部委去年6月联合制定的“2018年互联网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络利剑行动)”明确指出“严惩,限制和排除平台内的网络集中推广运营商参与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推广活动”。然而,在去年“双11”和今年“6·18”前夕,仍有人曝出电子商务平台是“二选一”。
近日,格兰仕发布声明称,自5月28日访问品多多以来,格兰仕一直在天猫平台搜索端出现异常,严重影响了正常销售。天猫回复称,天猫搜索结果“一切正常”,但据报道,天猫单店格兰仕“6.18”销量下降了89%,此事引起舆论关注后遭到质疑。当然,近年来,涉嫌“二选一”的电子商务平台不仅是天猫平台,还是迫使商家“二选一”成为一些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潜规则。
从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角度来看,“两个选择一个”现象之所以没有停止,是为了压制竞争对手,保持行业***优势。从治理角度看,虽然电子商务平台的“两个选择”违反了反垄断法,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斥和限制竞争。但由于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化,并没有起到理想的约束作用。
不过,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第22条和第35条作出了更为详细的安排,其中第22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和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中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依赖程度,不允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斥或限制竞争。
可以说,“两个选择一个”意味着一些电子商务平台利用技术优势和用户数量来排除和限制竞争。同时,该法第35条还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技术对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施加不合理的限制或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地狱;
虽然法律责任部分对违反第二十二条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但对违反第三十五条的行为作出了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次专项行动依法查处电子商务“一查二”,可能主要以处罚为主。
这是《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后,我国***对电子商务“两个选择”进行严格把关。因此,舆论和市场必须高度重视查处的过程和结果。笔者认为,只有赋予《电子商务法》权力,让非法平台付出代价,才能建立起法律有名。否则,法律限制电子商务平台“两个选择”的条款将不被排除,一些电子商务平台将被视为“软柿子”。
严格把关电子商务“两个选择一”,要取得良好效果,首先要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受“两个选择一”影响的企业和其他电子商务平台积极举报。其次,要公开查处的过程、过程和结果,让舆论参与整个过程,增强舆论监督治理的作用。三是既要依靠专项行动,又要依靠常规措施。当然,我们也可以以格兰仕和天猫平台的活动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