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细节需要跨境电子商务关注
摘要:无论如何,一系列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零售新政策的实施,正在改变行业的发展趋势,“阳光化”和“标准化”一定是未来的趋势。
无论如何,一系列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零售新政策的实施,正在改变行业的发展趋势,“阳光化”和“标准化”一定是未来的趋势。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零售正进入“阳光”阶段,这可能是中国巩固全球贸易创新先进地位的关键之一。
近日,国务院提出了一系列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等新的商务推广形式的政策,其中一项尤为引人注目:“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实行无票免税政策,出台更加便利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不少跨境电子商务认为,“实行无票免税,寻找便捷的所得税核定方式”的建议,可以真正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零售的“阳光化”问题。
因此,通过对多个综合试验区和跨境物流企业的深入采访,可以了解“免征车票税”的发展现状、未来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免征车票税”后所得税征收的解决方案。
据了解,在“免征车票税”中,“免征车票税”是指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零售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事实上,去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点地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商务部、海关总署明确了“免征车票税”政策。
其中,《通知》明确规定,货物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试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征政策,并指出各综合试验区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核定的出口货物申报清单中的电子信息,加强对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
一位跨境电商卖家向益邦电力指出,跨境电商企业需要“无票免税”政策,是由跨境电商的特殊贸易模式决定的。
在一般**贸易中,出口商享有出口货物退税优惠,即货物出口国在本国消费时免征应缴纳的税款或按国内税法(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但是,要实现出口退税,出口企业必须有进项税额发票。但现在,大多数跨境电子商务卖家都会选择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多个SKU,其中一些甚至有10万个SKU。由于经营的商品种类繁多,电子商务销售商无法获得每种类型和每批销售商品的进项税额发票。
另一位跨境电商物流也指出,由于大部分电商卖家无法获得增值税抵扣专用发票,过去这些卖家不愿意通过9610等跨境电商专属的正规“阳光”报关方式进行报关。毕竟,申报单一旦送到税务局,就面临着在销售环节被征收巨额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风险。所以现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的包裹通常以“个人物品”的形式出境,而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的带有个人物品的包裹则不在贸易统计范围内。
“因此,要实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阳光申报,就必须解决大多数卖家没有进项增值税发票的问题。”“无票免税”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理念这位物流说。
在去年9月发布的通知中,明确了“无票免税”的落地方式。对无有效进货证明的货物出口,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试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是在综合试验区注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在线综合服务平台上注册出口日期、品名、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是出口货物通过综合试验区当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报关手续;
三是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对于这些出口货物,海关总署定期将电子商务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电子信息传递给税务总局。各综合试验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核定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对出口商品的免税管理。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会同财政、商务等部门制定。
这些企业应及时准确地在成都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上录入货物名称、出口日期、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形成电子清单。出口货物还应在成都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报关手续(出口报关应使用海关监管码“9610”、“1210”以及海关总署认可的其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报关方式**税务总局。
实际上,早在2015年,杭州就开始提出“无票免税”。2015年7月,杭州省政府发布《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提出出口企业未取得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货物的相关购买证明的,应在平台上登记卖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日期、商品名称,如有购买规模、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额等信息,可暂按增值税免征政策执行。
一位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指出,从各地“免票免税”政策来看,企业至少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在当地跨境电子商务在线综合服务平台注册相关信息;二是,在当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由于大多数采用1210申报方式的卖家都有增值税发票,“无发票免税”的操作更多地落在9610申报方式上。
我们了解到,9610出口报关单的关键是核对放行清单,并对报关单进行汇总。其中,“清单查验放行”是指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将“三清单信息”(商品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推到一个窗口,海关对“清单”进行审核并办理货物放行手续,使通关效率更快,通关成本更低。”“汇总申报”是指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定期汇总清单,形成申报表进行申报,海关出具申报表退税证明,为企业解决出口退税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9610申报办法中的“免征车票税”外,一些城市还根据市场商户的实际需要,在“免征车票税”的基本原则下,创新“免征车票税”。
据义乌市市场发展委员会介绍,义乌设想依托义乌市网上综合服务平台,以“真实贸易”为重点,结合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明确三个数据订单,平台将对数据的真实性进行验证(主要以邮包方式出口),然后税务机关就可以免税了。与市场采购交易一样,实现“免征车票税”。
显然,自“通知”提出以来,“免征车票税”已逐步落地到各个综合试验区,不同的综合试验区也制定了符合当地需要的操作方法。然而,虽然增值税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一些企业仍在等待这一模式的出台。
华东某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CEO向易邦电力指出,部分企业主要关注阳光通关后的所得税征收和外汇问题。
他指出,目前,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还不清楚,没有增值税发票,哪些凭证可以作为进项成本扣除。大多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没有进项税额发票,所以所有收入都是利润,并相应缴纳所得税。
在9610出口申报方式中,《核查放行单》实际上要求跨境电商卖家在**税务系统申报。但是,有些卖家在明确所得税征收方式之前,并不愿意自行申报所得税,而是会提交外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支付公司收款的逻辑是“谁向谁开户”。因此,除非跨境电商卖家在境外开设公司,支付公司将款项汇入境外实体,境外实体将外汇汇入境外综合服务平台,支付公司只能将款项直接汇入卖家境内公司。如果外汇达不到综合对外服务平台,就不能靠阳光结算。”这家物流企业的CEO说。
因此,对于一些企业来说,要真正实现“免征车票税”,需要自主申报。这些企业之所以还在等待,是因为所得税征收困难。
事实上,这个问题早就被政府重视了。在上周国务院提出的一系列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商务促进方式的政策中,有人提到,要想办法方便地核定所得税。一位来自华南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认为,目前,采用“限额征收”的所得税模式可能成为解决跨境电子商务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可能途径。
我们了解到,定额征收,又称“定额”,是纳税人首先报告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然后由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一定时期内的税率或税额,将增值税或营业税、所得税一并征收。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一些营业额和收入难以准确计算的小纳税人。
定期定额核定是纳税申报前的一种预核定,是一种预推定,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也可以说是预先确定了一个缴纳标准,相关纳税人必须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按此标准申报。
“因此,对于那些因没有增值税发票而无法准确计算营业额和收入的跨境电子商务卖家来说,限额核定征收是一种可行的所得税征收思路。当然,是否采取配额征收,终如何实行配额征收,取决于以下政策。”这位物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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