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摘要:根据《通知》,支持的主要对象包括: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包括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进出口的企业,为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物流企业、第三方支付机构企业等相关业务单位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根据《通知》,支持的主要对象包括: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包括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进出口的企业,为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物流企业、第三方支付机构企业等相关业务单位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开发建设境外仓库、智能港口仓库、出口仓库、跨境电子商务专用冷链仓库的申请人(申请人),每个项目的支持资金不超过400万元。
此外,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通关辅助系统建设和升级的项目,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跨境电子商务通关包括安检机、屏幕比对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检测设备、机器检测系统、监管场所专用围栏、防火墙系统、辅助设备和管理信息系统等辅助系统建设,每个项目可获得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资金。
1、 支持的对象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包括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进出口的企业,为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物流企业、第三方支付机构等相关业务单位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2、 支护方向及标准
(1) 支持与北京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公共信息平台”)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升级改造项目,对每一申请人(申请人)按评估后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每项工程不超过100万元。
(2)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通关辅助系统建设,包括安检机、屏幕比对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检测设备、机检系统、监管场所专用围栏、防火墙系统、辅助设备、管理信息系统等,等,各申报单位(申报机构)按评估后总投资提供不超过50%的资金支持,每个项目300万元不超过50%。
(3) 支持各应用单位建设境外仓库、智能港口仓库、出口收汇仓库、跨境电子商务专用冷链仓库,包括货架(集装箱)、视频监控系统、传输系统、专用车(叉车)、辅助设备和管理信息系统等(申请主体)按评估后总投资提供不超过50%的资金支持,每个项目多不超过400万元。
3、 支持条件
(1) 实现了与公共信息平台对接,具有实际经营业绩(以公共信息平台统计为准),或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现场通关服务,或者为报关系统和公共信息平台提供对接服务;
(2) 企业在进出口业务、电子商务业务、金融、税务、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
4、 申请审查程序
一、项目申报(包括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报告);
二、在公共信息平台上提供注册号(不包括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现场通关辅助服务的企业);
(2) 项目申请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无类似政策支持的项目可以申报,项目实际投资比例不低于计划总投资的70%。
5、 帐户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收到配套资金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6、 监督检查
(1) 获得财政扶持的企业(经营单位)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截留扶持资金。违反规定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
(2) 开发区、天祝综合保护区、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商务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配套项目的监督管理和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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