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进口实战的主要参与者是什么
摘要:您可能听说过跨境电商和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的商品,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主要参与者是什么?今天,我想为你做科普。
您可能听说过跨境电商和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的商品,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主要参与者是什么?今天,我想为你做科普。
实际上,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经营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是商品权利人。
(2) 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运营商(以下简称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在中国办理工商登记,提供网络空间、虚拟营业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运营商,为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等建立信息网络系统,供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
(3) 国内服务商:在中国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委托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直接提供相关支付、物流、仓储信息的对海关,接受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后续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
(4) 消费者:进口商品的国内买家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
3、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监管以个人使用进口商品为主,未落实相关商品***进口的审批文件、登记或备案要求。除疫区内有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商品和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外,属于应急处置范围。
4、 按照“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家政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各负其责”的原则,明确各方责任,实施有效监管。
(1)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一、对商品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并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委托企业在中国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在海关办理登记,承担如实申报的责任,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二、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披露商品信息、提供商品退换货服务、建立不合格或有缺陷商品召回制度等,以及商品质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赔偿责任。发现有关商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者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并妥善处理,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并及时向海关等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和处理情况。
三、履行提醒和告知消费者的义务,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一起,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并经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购买订单。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相关产品符合原产国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签等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但可能与我国不同。消费者要为自己的风险负责。
(2) 相关产品直接从海外采购,可能没有中文标签。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站查看产品的中文电子标签。
(3)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供个人使用,不得再销售。
四、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包括收发货质量管理、仓库质量控制、供应商管理等。
建立健全网上购进保税进口货物的质量追溯体系,追溯信息至少覆盖从始发地到国内消费者的完整物流轨迹,鼓励向境外托运人、商品生产者等上游追溯。
对电子签名跨境电子商务零售电子数据实时传输海关,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制作报关单,并承担相应责任。
(2)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
一、平台经营单位应当在中国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在海关办理登记,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配合后续管理和执法工作。
二、以电子签名方式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电子数据实时传递给海关,验证交易真实性和消费者身份,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在平台内建立交易规则、交易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核实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申请平台的真实性,在网站上公布、消费者评价和投诉信息,并向监管部门提供平台商户等信息。与申请进入平台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本通知的其他相关要求。
四、平台中既有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又有境内电子商务企业的,应建立独立的区块或渠道,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境内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平台服务,或者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和非跨境商品用明显的标志加以区分,避免误导消费者。
建立处理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自律体系。当消费者在平台上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平台必须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提前履行赔偿责任。
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在网站醒目位置发布监管部门发布的商品风险监测信息和预警信息。督促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督促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做好质量安全问题发生时的产品召回、处理和报告工作。对未采取主动召回措施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可以采取暂停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处罚措施。
建立风险控制体系,防止跨境电商零售虚假交易和二次销售进口商品,加强对同一买家、同一支付账户、同一收货地址、同一收货电话等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短时间内重复大量订货一段时间内,并盗取他人身份下令,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控制。
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进行有效管理,及时关闭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形式进入平台的商品展示和交易页面,并将相关信息报送相关部门。
(3) 国内服务提供商
一、办理中国工商登记,向海关提交有关资质证书,办理登记。其中:提供支付服务的银行业机构应当持有中国银监会或者原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包括“互联网支付”;物流企业应当取得**邮政局颁发的《快递经营许可证》。
二、支付物流企业应当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支付和具有电子签名的物流电子信息实时如实传递给监管部门,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三、报关企业应当接受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委托海关的报关单,并承担如实申报的责任。
四、物流企业应向海关开放物流实时跟踪信息共享接口,严格按照交易环节制作和发布的物流信息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国内配送业务。境内实际交付的货物与清关过程中申报的物流信息(包括收件人、地址)不一致的,应当终止相关的交付业务,并及时向海关报告。
(4) 消费者
一、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货物税的纳税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企业或报关企业是扣缴义务人,为海关提供纳税担保,并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
二、购买前,应仔细阅读电子商务网站上的风险提示内容,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判断,同意提示内容后,方可下单购买。
三、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货物不得转售。
(5) 政府部门
一、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质量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在商品销售前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必要的检疫,视情况发布风险警示。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重大质量安全风险应急机制,加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召回监管,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和跨境电商平台消除销售商品的安全隐患,依法实施召回,海关责令有关企业对不合格或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采取风险降低措施措施:对尚未售出的货物进行监管,并依法追究有关经营单位的责任。优化完善食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监管措施,做好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二、原则上,不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实行“网上保税采购+线下自交”模式。
三、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及进口相关企业纳入海关信贷管理,并根据不同信贷等级实施差异化通关管理措施。对认定为诚信企业的,依法实施通关便利;对认定为不诚信企业的,依法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将专业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信息共享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联合奖惩。
四、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和家政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海关调查,公开交易生产数据(ERP数据)或者原始记录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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