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全岛纳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范围!
摘要: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1月17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扩大试点的通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管理办法》(商发[2020]15号),石家庄50个城市(地区)和海南全岛纳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管理试点。
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1月17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扩大试点的通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管理办法》(商发[2020]15号),石家庄50个城市(地区)和海南全岛纳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管理试点。通知下发以来,有关城市和地区可根据六部委2018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的通知》(商发〔2018〕486号)开展网上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业务。
在充分总结评估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1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发〔2019〕42号),而《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城市的意见》根据《关于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9〕137号)等要求,此次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
在选择试点地区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统筹考虑自贸区发展需要,将自贸区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地区纳入试点;
二是结合综合保税区开放发展的要求,将部分综合保税区物流枢纽城市纳入试点;
三是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发展,将新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所在城市纳入试点范围;
四是充分发挥跨境电子商务扩大消费、支持有关地区对外开放和发展的作用,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贫困县城市纳入试点。
试点扩大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地区将从37个城市扩大到海南全岛等86个市(区),覆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下一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商务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试点地区贯彻落实政策,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更好地推动发展新的贸易模式和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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