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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供应链融资新策略

摘要:跨境贸易供应链融资有利于银行服务的延伸,但具体模式的设计离不开风险控制和银行自身的条件。贸易供应链融资是否是一种特殊的产品,一直是业界讨论的焦点。从信贷审批、管理和风险防控的角度,将贸易供应链融资作为一种特殊产品,加强对该业务的信贷单独管理和风险控制更为方便,而从产品研究和实际业务操作的角度来看,笔者倾向于将其视为多种贸易融资产品的组合包装服务。

跨境贸易供应链融资新策略

跨境贸易供应链融资有利于银行服务的延伸,但具体模式的设计离不开风险控制和银行自身的条件。贸易供应链融资是否是一种特殊的产品,一直是业界讨论的焦点。从信贷审批、管理和风险防控的角度,将贸易供应链融资作为一种特殊产品,加强对该业务的信贷单独管理和风险控制更为方便,而从产品研究和实际业务操作的角度来看,笔者倾向于将其视为多种贸易融资产品的组合包装服务。

因为通过贸易融资供应链模式的应用,银行可以根据核心企业和境外子公司的结算方式,为核心企业和境外子公司配置差异化贸易融资产品,境外子公司与第三方企业贸易往来的特点等因素,以满足核心企业和境外上下游企业对不同贸易融资产品的需求,从而形成贸易供应链融资服务模式。当然,对于跨境贸易融资的供应链业务,也需要满足国内外地方外汇管理等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从发展过程来看,跨境贸易供应链融资业务可分为三个阶段:国内阶段、转型阶段和探索阶段。

跨境供应链融资三步走

就供应链融资的概念而言,它是随着银企合作的不断成熟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兴业务。国内银行在对核心企业授信额度进行全面管理的基础上,通过上述下游企业占用核心企业授信额度的典型模式,实现信贷资源的优化配置,帮助跨境集团企业的日常业务发展。特别是近年来,银行为国内企业间贸易提供国内信用证等创新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上下游企业贸易融资产品的支持功能,诠释了以信用证结算的供应链融资模式工具。随着业务发展的不断探索和日常运营经验的积累,国内供应链融资也像现金管理等业务一样,成为众多商业银行创新业务的个产品组合,并在银行。从这个角度看,国内供应链融资业务为跨境贸易供应链融资奠定了基础。

过渡期是指国内供应链融资向跨境贸易供应链融资的过渡期。笔者认为,在这一转型期,我国的核心企业可以升级为进出口企业,但所提供的供应链融资并不涉及海外上下游企业的融资,这一点仍体现在对国内外核心企业的融资上供应商或分销商。但与国内纯供应链融资产品相比,向核心企业提供的融资基本上改变了传统的贸易融资产品,在进口方面,如跟单、代付、大宗商品质押融资等,在出口方面,如汇票贴现、商业提供给国内上下游企业的供应链融资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核心企业与海外企业的贸易合作。这是国内核心企业作为出口企业的一个例子。

核心出口企业a的通知银行(融资合作银行C)收到境外下游企业委托境外开证行D开立的远期信用证,用于向核心企业进口一批电子产品。该批产品的来源供应商为国内企业B(上游企业)。根据a、B发出的订单,将该批产品的原材料加工组装成成品。运营过程需要a企业的支付作为支撑。但目前,a企业在C银行发货前的专项贸易融资额度已满,B公司因自身规模及其他融资支持因素未能获得C银行提供的融资。但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与a核心企业保持着稳定的合作关系,在满足C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对上游企业的要求的基础上,C银行终占领a核心企业的贸易供应链融资线,帮助B企业及时生产、备货,为B企业提供国内订单的前端融资,并为核心企业a提供信用证,在证书规定的期限内交单交单提供担保。

上下游企业和核心企业提供的融资产品不能仅限于订单融资。例如,供应链服务模式可以为采用国内证券结算的内贸端上下游企业提供买卖双方融资和商品抵押融资。那么,如果上下游企业都放在海外端呢?

如果将上下游企业放在海外端,则涉及跨境供应链融资。笔者在这里做了初步的探索: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目前只倾向于以海外上下游企业为核心企业的海外子公司跨境供应链融资模式,而海外上下游企业的结算业务主要通过商业银行海外分行平台进行,具有全球模式。通过对上述跨境信贷的分析,结合贸易融资供应链的服务模式,跨境贸易供应链融资可以简单地分为两种方式: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外子公司融资和境内银行与境外分支机构联合融资。具体经营管理仍强调要符合国内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的相关规定和国内外监管部门的要求。以下是国内分行直接向境外融资的案例。

在上述例子中,还可以采用关联跨境贸易供应链融资模式。例如,D海外分行在国内C银行提供担保的基础上,单独作为贷款主体,通过占用C银行核心企业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为B公司办理出口托收项下的单证,详见图1。在我看来,这也是一种供应链融资模式,但未来能否成功实施,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随着商业模式的不断成熟,跨境贸易供应链融资业务应在向海外上下游企业提供多元化贸易融资产品方面取得突破。它可以逐步从低风险产品向一般产品过渡。以出口为例,我们可以以信用证为结算工具,向境外企业提供贴现、福费廷等融资,通过业务发展模式的逐步成熟,我们可以发展到商业发票融资,一般以电汇等商业订单为结算方式,然后我们可以考虑在实现跨境贸易供应链融资的基础上,通过核心企业给予境外银行信贷银行的承诺和担保,帮助其向境外上下游企业提供远期结售汇、利率等资金交易产品互换等,以满足境外企业的融资需求,并提前锁定财务成本,如图2所示。

如果上述探索的跨境贸易供应链融资业务能够在近期实现,银行需要妥善处理这项业务涉及的主要问题,其中之一就是风险控制。与国内供应链融资相比,上下游企业与核心企业相距甚远。国内银行在了解自身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真实性方面将处于被动,这无疑增加了海外上下游企业的风险控制难度。

商业银行若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境内外分支机构的集中管理,可考虑将核心企业和境外子公司纳入我行统一的客户评级、信用管理和单笔业务贷款流程标准体系,各项指标可按本地政治、经济、产业环境与境外分支机构合作相应转换。境外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认真、审慎的原则,对当地分支机构开展前期实地调查等贷前工作。为保险起见,无论是境内分支机构直接向境外分支机构发放融资资金的方式,还是境内外分支机构联动向境外分支机构提供融资的方式,境外分支机构提交的融资申请材料,均需要境内外分支机构明确对材料真实性、合规性的审计责任、境内分支机构对境外分支机构履行担保责任的方式、双边贷后管理等。,从而真正实现境内外分支机构之间跨境贸易供应链融资业务的信用捆绑。

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本文对跨境贸易供应链的融资业务模式进行了理想化的限制,如设立境外分行或境内银行子公司进行境外合作,而海外上下游企业都是国内核心企业的海外子公司等。在实践中,笔者认为,这项业务未来的发展将面临两大问题:一是如何为缺乏海外平台机构支持的中小银行实现这一业务模式;二是如何将本文探索的海外分支机构对海外上下游企业的融资延伸至一般海外企业。

现阶段,小银行很难在短期内就上一个问题取得实质性突破,因为仅靠自身难以支撑全球布局。目前,大部分中小银行海外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仅限于香港、台湾、新加坡等地,其本土资产和业务规模有限。如果一些中小银行肯定跨境贸易供应链融资模式,可以不雨绸缪地对业务发展思路进行探索性规划,比如考虑与境外外资银行合作,在占用机构间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实现评级互认和专项业务信用流程管理的持续发展,探索是否类似于基于创新的电子金融服务(如TSU)、专项贸易供应等系统平台与全球贸易机构合作增加链融资模块,制定类似结算产品的全球规则(如UCP600),实现**供应链融资的标准化、规范化;同时,适当考虑与具有海外平台规模的大型商业银行合作,实现信贷捆绑,即在占用机构间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利用其海外平台优势,实现跨境贸易供应链融资;并可规划未来**业务发展的海外区域布局。至于如何将海外上下游企业融资扩大到与国内核心企业没有关系的一般合作企业,还需要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