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和卖家对水桶爆炸引起的火灾承担连带责任
摘要:(电商与卖家因水桶爆炸起火一审共同承担756元)
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购买水桶应支付756元。三方均不服,提出上诉。上午,上诉案在二中院开庭审理。
63岁的顾女士说,2015年11月,她在一家有名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了一个由广州市越吉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吉方)生产的熏蒸桶。2016年2月5日,春节期间,顾女士在使用水桶时,水桶爆炸,随后引发火灾。
一审时,被告的电子商务平台辩称,该平台只是一个网络平台,不是卖家。该公司不知道涉案产品存在缺陷和质量问题,因此不是合格被告。顾女士的诉讼请求与此无关,她请求法院驳回原诉讼请求。
岳继芳不同意顾女士的说法,称该公司的水桶没有质量问题,顾女士所称的房屋装修损失没有事实依据,顾女士也没有提供货物的相关信息。
一审判决
据法院称,消防部门认定火灾是水桶内部故障引起的。谷女士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谷女士的房子因岳继芳出售的水桶内部故障而起火。岳吉芳公司作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顾女士。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电子商务平台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不是卖方,故认定其实际参与了涉案水桶的销售过程,并与岳继芳共同承担责任。
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火灾造成损失的具体价值,也未申请价值评估。因此,在一审中,法院判给两名被告顾女士756元,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被告三方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
今天,在二审中,电子商务平台依然表示,公司只是在为双方搭建一个交易平台。作为一个网络平台,它对商家的资质信息进行了审核,履行了审核义务。它不是付款的收款人。顾女士通过***支付货款,由第三方工具开发支付,并及时支付给商家。收款人为方月季。
岳继芳还说,“我们带来了原来的桶。顾女士买的东西与我们桶的商标不符,“代理商说起火是顾女士的电动车引起的。
上午,顾女士没有出庭,而是委托丈夫代理。”我们认为,如果这笔钱存入***账户,***应承担连带责任,”顾女士说。对于没有直接损失的证据,顾女士说,火灾发生后,房子里很多东西都被烧毁了。
岳继芳的代理人说,岳继芳还对火灾鉴定报告提出了异议,“我们认为,火灾的原因应该通过鉴定来确定,而且此案现场还有被烧毁的电动车。”。
对此,顾女士说,她一审没有申请鉴定,只是当时申请了损失鉴定。后来,由于时间太长,评估被撤回。因为消防队已经确认了火情,相信这是依据。
庭审结束时,顾女士表示,赔偿金额可能会有问题,并提出赔偿电子商务平台5000元、岳继芳3万元,但岳继芳不同意。法官将不再调解,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