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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的“两个选择”是否损害了商家的选择权?

摘要:(电子商务平台“二选一”对商家的选择有害?)

电子商务平台的“两个选择”是否损害了商家的选择权?


岁末年初是消费旺季,也是商家抢购的好时机。但对于一些从事网络商务的商家来说,近闹得沸沸扬扬的电子商务平台“二选一”确实有些让人不安。连日来,不断有商家反映,一些电子商务平台要求合作商家只能在一个网上销售平台落户,不能同时落户多个。(1月7日《人民日报》)

平台越少,市场越少。“两取一”的规定遭到了商人的反感,这并不奇怪。尤其是很多企业都是在多个平台上运营的,相应的投资是必不可少的。电子商务平台要求企业“二选一”,这无疑使一部分投资成为“闲活”。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不***制了企业的选择,也影响了充分的竞争”。对于企业来说,电子商务平台是销售渠道。当然,越多越好,选择哪种渠道应该由企业自己决定。”在这方面,企业不敢举手赞成。不过,恐怕有一些原因需要详细讨论。

发展电子商务平台,必须遵循互利共赢的原则。在规则设置方面,电子商务平台不仅要考虑自身利益,还要考虑企业利益。因此,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利益冲突和博弈。从某种程度上说,“二取一”规则就是这一规则的产物。

但是,也许有必要进行更细致、更严谨的调查论证,批评“两个选择一”规则损害企业选择权,批评电子商务平台伤害他人、造福自己。

注:面对任何已结算的业务,电子商务平台必然会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协议中已经存在“两选一”的规定,商家也同意签字,如果你喜欢我,就不会有“胁迫”指责电子商务平台损害商家的选择权,这更是无稽之谈。

“他们(商家)被突如其来的‘一来二去’规则吓得措手不及,新闻说,这也许是值得探索的地方——如果‘两个选择’规则是‘从无到有’,践踏协议和合同,超出了电子商务平台的权利范围,那么,这确实是一种损害企业选择权的行为。

一句话,当我们谈论生意的选择时,我们应该紧跟协议合同。

从企业自身利益出发,企业希望借助多个平台实现利润提升,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也希望有更多的平台选择。我们可以理解对“两个选择一个”规则的厌恶。但是,一旦判断和批评上升到权利的层面,就要有更加严谨的态度,以及扎实的事实探索和分析。否则,所谓的维权就可能成为有害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