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232号令,开创跨境电子商务新局面?
摘要:【出口电子商务说明】8月15日消息,获悉出口电子商务说明。近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32号令,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海关总署执行理事会于12月27日审议通过,2016年,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然而,这些措施的实施可能会给跨境电子商务模式带来更多新的、快捷的尝试。
【出口电子商务说明】8月15日消息,获悉出口电子商务说明。近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32号令,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海关总署执行理事会于12月27日审议通过,2016年,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然而,这些措施的实施可能会给跨境电子商务模式带来更多新的、快捷的尝试。
将2008年1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232号)与2008年1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和中国海关总署海关总署2015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的若干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实施后废止,《出口电子商务说明》发现,进出境货物可在海关监管区海关监管工作场所办理,增加了组装、暂存等海关监管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原文节选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节选
在171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中,海关监管业务的主要管理是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的进出口,以及装卸、储存、交付,进出境货物的装运和其他活动。
那么,现有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生态将发生哪些新变化?
对此,汇通天下CEO孙建伟在接受《出口电子商务说明》记者采访时表示,整合和临时存储主要是监管网站的功能,而跨境电子商务各自的原则要求不变。因此,对于跨境出口电子商务来说,232订单对降低集约成本的影响更大。这是为了提高通关效率。
广东卓智供应链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余崇刚表示,232号令中关于商品性质和经营属性的规定将更加贴近市场需求。
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监管区面临一般贸易进出口、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转口等贸易方式的转型需求,以及组装、包装、组装、贴标、退货等业务的需求。新规的出台对跨境产业来说是个好消息,因为它可以支持监管区域内更多的跨境电子商务新业务。
“原171号令规定,监管区只能存放海关监管的货物。在监管区域的实际运作中,组装、临时仓储等业务也纳入高风险管理,需要复杂的审批手续才能完成,手续也不方便。新规放开了这两方面的刚性规定,更加注重管理到位,满足市场需求和企业便利化的需要,也为今后的自由贸易区试点做了政策层面的准备。”他是这么说的。
此外,俞崇刚还强调,事实上,近两年来,**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试点、综合试点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政策不断出台,贸易便利化是主要方向。海关承担了实施贸易便利化的责任,不断推出新的监管模式和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在境外监管区实现组装作业后,也意味着从境外进口的货物可以与从中国出口的货物一起外运至特别监管区。在中国的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中,主流是直接进入国外产品或在国外销售中国产品。如果能将国内外产品结合起来,就可以实现国内外产品的“一库”加工,或者成为“买全球、卖全球”实践的重要支撑。
下一篇: 深圳海关助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