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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试点制度”到“许可证制度”,跨境支付释放了哪些信号?

摘要:近日,多家支付机构获得了跨境外汇支付牌照。据悉,获批机构***于原名单中的30家跨境支付试点机构。截至3月10日,至少有十几家机构被证实取得了营业执照。一些机构将其解读为跨境支付业务从“试点制”向“许可制”的转变。我们认为,这一事件实质上仍是支付行业“严格监管”的延续。原因有三:

从“试点制度”到“许可证制度”,跨境支付释放了哪些信号?

近日,多家支付机构获得了跨境外汇支付牌照。据悉,获批机构***于原名单中的30家跨境支付试点机构。截至3月10日,至少有十几家机构被证实取得了营业执照。一些机构将其解读为跨境支付业务从“试点制”向“许可制”的转变。我们认为,这一事件实质上仍是支付行业“严格监管”的延续。原因有三:

一是从机构数量上看,批准的机构数量没有超过原30家试点机构的范围,但此次未批准业务发展不规范或无相关业务的机构,即整体数量有所收窄;

二是从经营范围和有效期来看,与以往试点项目相比,本营业执照明确了经营范围和五年内重新审计的必要性,即经营范围不断缩小,年内限制更加严格;

三是从监管总体趋势看,2015年以来,支付领域严格监管的规范化工作机制基本建立,近年来不断推进。这一变化可视为跨境支付领域严格监管的又一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采取了多项措施整顿支付市场秩序,直连断开、备付金制度、二次清算等问题成为治理的***,取得了显著成效。票数是“严格监管”直观的体现。

2019年,罚单数量减少,表明在严格监管和警示下,行业和监管发展氛围日益形成,持证机构规范经营、不敢违规、不愿违规的意识明显增强。

在2019年11月28日举行的第八届中国支付清算论坛上,范逸飞副会长表示:2015年以来,严格监管、规范化的工作机制基本建立,风险防范化解取得重大进展,支付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支付环境不断净化。一些问题得到有效监督,一些潜在风险得到清理,但仍存在一些屡禁不止、屡查屡查的问题。”“无证经营”是重禁、重查的重中之重。严厉打击无证事业单位,把无证事业单位作为规范严格监管的重中之重。持牌机构必须回到业务源头,坚决避免超范围或未经许可开展业务,已开展的必须责令停止。

我们认为,从“试点制”向“许可制”的转变,是对跨境支付领域一些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重新规范和淘汰,也是对现有试点许可机构开展跨境支付业务的重新规范和淘汰。

7年跨境支付试点,30家试点机构合格

自2013年**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批复》以来,7年内已设立30家跨境外汇支付机构试点。

在我国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必须是持有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其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需要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注:机构开展的跨境支付业务仅涉及人民币跨境,不涉及外汇的,支付机构应当持有各地区央行分支机构颁发的人民币跨境支付许可证,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不需要**外汇管理局批准。

2013年10月,**外汇管理局正式发布《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批复》,批准17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

2015年1月20日,**外汇管理局发布《**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付汇业务试点的通知》,在**范围内开展支付机构跨境付汇业务试点。截至2015年底,具有跨境付汇试点资格的支付机构有27家。此后,监管态度发生变化,支付“严格监管”模式开启,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没有新的支付机构获批试点资格。

直到2017年春,外管局再次批准了三名跨境飞行员。拥有跨境支付资质的支付平台有30家。

虽然监管部门对跨境支付业务的运营有明确要求,但在市场层面上,整个跨境支付行业并不是很规范。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的现象并不少见。

一是无证经营。长期以来,从事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的机构有两类:一类是获得跨境付汇试点批准的境内支付机构,具有跨境付汇资格;另一类是持有境外许可证,未经中国跨境付汇试点批准的支付企业,是指具有境外授权机构身份,在中国境内具有跨境支付资格的企业合作提供跨境支付服务。后者是典型的“无证”操作,也是本次监管的***。

二是超出经营范围。跨境支付试点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货物贸易、酒店住宿、海外教育、机票、**展览、旅游服务、软件服务、**运输、**会议和通信服务等十个行业。每个试点组织都有若干业务资格。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业务拓展超出场景和范围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也是部分机构在“试点转企”过程中业务范围缩水的主要原因。

在严格监管的背景下,为控制行业乱象,**外汇管理局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13号文件),废止了2015年开始的《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付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提出了新的目录登记要求。

根据13号规定,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支付机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在登记地向**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登记。所谓目录登板,是指从所谓的“试点制度”向“审计制度”的转变。

在支付领域,“严格监管”与“强药”和“长治久安”相结合,将是未来一段时期的主要监管基调。除无证经营外,还包括对特约商户审查不严、核心业务外包、受理终端管理不严、对黑灰色产品等违法行为提供支付服务、将银行间收款非法转化为“现代”交易等日结算(即T+0/D+0资金结算)已引起监管层的重视。支付机构要积极接受监管,调查具体风险,深刻理解监管方向和思路,尽快做好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