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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政策解读

摘要: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政策说明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政策解读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政策说明

a) 互联网渠道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网络支付项目下的移动支付、电话支付、电视支付等。

i、 支付机构是无结汇、售汇资格的非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办理结汇、售汇业务,需要依靠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c) 货物贸易和核准的服务贸易

i、 服务贸易交易应当具有市场普遍认可的交易对价,定价机制明确,机票、住宿、学费等风险可控,并在申请材料中载明,经批准后实施。

a)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机构的主要管理,外汇局负责跨境外汇业务的业务监管。支付机构申请试点前应先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含互联网支付)

a) 属地管理:外汇局分局负责辖区内支付机构的选择和初审。

b) 严格初审:**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和实施核准项目的审查表,分行在初审期间有效履行职责,逐项出具明确的初审意见。

a) 主题管理:及时统计和监控支付机构的报表数据,通过账户系统掌握支付机构的业务总量,及时联系支付机构,深入调查大额异常情况

b) 总局与分局沟通:每月向总局报送附表一、附表二,发现异常、风险等问题及时汇报,并简要试点进展

6、第三条第二款跨境电子商务主体的准入管理,还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a) 支付机构发展商户和客户,还应当遵守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的有关要求,**外汇局不得另行规定。

a) 第二章第五条支付机构申请设立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时,应当向当地外汇分局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报告、经营计划书、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与开户银行的书面合作协议、内部操作程序等

i、 银行合作协议包括拨备管理、跨境申报数据录入、个人用户结汇和销售数据录入等。

二、支付业务许可证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业务资格,并注意申请人的股权结构

b) 第三章第七条支付机构应当对参与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的客户实行实名认证制度,严格检查客户***的真实性。支付机构发展自己的境外特许商户,应当按照“了解客户”的原则,保证境外特许商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支付机构应当通过有效方式验证银行支付账户户主信息与客户***的一致性,一致后方可完成支付。

i、 ***:符合支付机构主体管理的总体要求。有两种实现方法:检查ID信息;检查帐户信息

二、商户信息:符合支付机构主体管理的总体要求,现场调查无附加要求

三、 本人原则:跨境外汇业务实行自由账户,不允许快捷支付。

c) 第三章第八条支付机构只能为在北京进行真实交易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跨境外汇支付服务,包括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货物贸易交易和服务贸易交易,无交易背景的,不得开展跨境付汇业务。

d) 第三章第九条客户外汇储备账户和支付机构自有外汇资金应当严格分开管理,不得混用。本机构外汇收支的使用,应当符合本机构现行外汇管理规定。

i、 支付机构的自由外汇账户按照现行外汇账户管理政策管理

二、外汇储备账户实行分类管理,纳入1603外汇账户体系

e) 第三章第十条支付机构可以为客户集中办理收付结售汇业务,但应逐项恢复交易信息,不得冲抵收付结售汇。支付机构应当在t+1日内办理结售汇业务,并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或者实际交易情况及时向客户支付,不得故意拖延支付。

i、 代理原则(一):支付机构不得相互抵销,不得直接从事结售汇业务和跨境汇款业务

二、t+1日内代客结售汇,可分批办理

三、 根据与客商的约定,代客收付可以定期分批办理,时间按照商业原则确定

f) 第三章第十二条支付机构为客户集中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按照银行提供的汇率标价,不得自行改变汇率价格。支付机构应当与客户就手续费、涉及汇兑损益分担的交易退款等事项达成协议。

i、 代理原则(二):支付机构不得自行改变汇率价格,不得赚取结售汇差额

二、如需收取相关费用或单独汇兑损益,应提前提示客户并与客户达成协议

g) 第三章第十一条支付机构提供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服务时,可以接受客户以人民币或者本机构外汇支付。客户向支付机构转账时,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供网上交易的真实性证明,包括交易金额、支付机构名称等信息

材料在核对支付机构的金额和账户名称后办理,交易后记上“跨境外汇网上支付转账”字样。

i、 ***家支付机构审批时抄送**分行和银行执行

二、转账时,银行应核对支付机构的网上订单(打印件)和PIA账户的终名称(支付机构只更改账户名称,不更改账号)

三、 下一步,银行在提供境内网上外汇转帐服务时,可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经营模式

h) 第四章外汇储备第十五条:外汇储备是指支付机构在交易后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外汇资金,未经交易不得提前收取或存放。外汇储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接受境内付款人的外汇划转或购汇、境外付款人的外汇汇出、因交易失败而从原方式和原币种返还的外汇资金;支出范围为汇兑、结汇、划入境内收款人的人民币储备账户或人民币账户,转出境外收款人,以及错汇,超额结汇或交易从客户原路失败和外汇资金原币提取。

二、支付机构原则上通过外汇储备账户代表客户办理收付业务。代客购汇后,应选择重新入户付汇。代客结汇后,可汇入人民币储备账户或直接汇入客户人民币账户

i) 第四章第十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选择其境内人民币储备存款银行,并在该存款银行开立外汇储备账户。同时,根据业务需要,可选择不超过3家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储备合作银行,每家合作银行可开立外汇储备账户。上述两个账户可办理外汇集中收付、结汇和售汇业务。

i、 在同一银行开立的不同货币的外汇储备账户,应当确认为一个账户

二、外汇储备账户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储备账户政策的统一管理

j) 第五章第十八条支付机构业务系统应能接收**外汇局输入的“关注名单”,自动识别客户是否属于“关注名单”个人,并进行拦截和提示,不得向“关注名单”个人提供服务。

i、 实行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和外币兑换机构统一管理政策

k) 第五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支付机构办理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应当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原则上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万美元。**外汇管理局将根据实际情况批准***贸易单笔交易限额。试点期间,支付机构应按月向当地外汇分局报送跨境外汇网上支付总额、交易笔数、交易性质、国别等情况,并向月度累计的客户报送累计大额支付报告交易金额超过20万美元。经核实交易异常的,支付机构应当停止为客户办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