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资金收付与外汇管理问题
摘要: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防范互联网支付外汇风险,**外汇管理局下发《**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付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以下简称“通智”),开展跨境付汇试点支付业务**范围内部分支付机构,允许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外汇资金收付结算和销售服务,标志着跨境电子商务相关外汇管理系统初步建立。但从目前试点情况看,政策相对粗糙和滞后。一方面,它无法与跨境电子商务的新变化、新情况完全同步,监管难度加大;另一方面,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在业务中很难把握政策风险点,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防范互联网支付外汇风险,**外汇管理局下发《**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付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以下简称“通智”),开展跨境付汇试点支付业务**范围内部分支付机构,允许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外汇资金收付结算和销售服务,标志着跨境电子商务相关外汇管理系统初步建立。但从目前试点情况看,政策相对粗糙和滞后。一方面,它无法与跨境电子商务的新变化、新情况完全同步,监管难度加大;另一方面,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在业务中很难把握政策风险点,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1、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与资金收付
(1)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总体情况是指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不同关区的贸易主体进行交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支付结算、物流和快递等**商务活动。一般涉及买卖双方、电子商务平台、跨境支付机构、**物流企业、监管机构(包括海关、外汇局等)等交易主体;从货流角度,可分为进出口环节;从交易对象的角度看,有三种模式:B2B(企业间)、B2C(企业与个人间)和C2C(个人与个人间)
(2) 从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试点情况看,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呈现以下特点:
2、交易类型的发展并不平衡。电子商务以进口业务为主,出口收汇业务发展不理想。以货物贸易为主,服务贸易量小。交易量大,金额小,平均结售汇金额低于60美元
三、加快支付期限的效果显著。试点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一个工作日内基本完成,远高于原境外支付机构7个工作日的平均速度
四、交易对象主要是B2B模式和B2C模式。跨境交易、支付、运输和报关都有其特殊性。B2B模式和B2C模式可以避免制造商的零售和碎片化,逐渐成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主力军
(3) 跨境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收付有两种典型的业务模式:1。进口支付业务,主要包括自建平台开发和依托第三方平台开发
(1) 电子商务模式自建平台。网上交易平台由电子商务自行搭建,可以提供全球商品导购、跨境商品交易等综合服务,以及交易过程中的交易、通关、物流、数据交换、外贸协调等综合服务,电子商务负责进口库存采购、付汇、销售给客户、纳税等,货物进入保税仓库后,海关实施进口税收的备案和征收。根据商品流通的不同,有三种不同的模式。一是进口备货。电子商务以备案单的形式提前备货并入库。消费者在平台下单后,电子商务通过跨境平台向海关申报,海关对收取的进口关税进行审核计算,仓库根据订单提货,通过海关,通过快递将货物交给消费者。优点是货物尽早入库,入库时已完成检验,订单交货时间快,快可在3天内完成。缺点是电子商务占用的资金量大。二是进口收汇。电子商务收集消费者的订单,统一包装,运至保税仓库。在仓库分拣后,他们会逐一办理报关手续,并配送给消费者,优点是订单个性化,集中进口,缺点是送货时间长。第三,一般贸易进口,电子商务通过**物流公司直接在海关指定的口岸进口报关,通关后配送给消费者,优点是订单个性化,缺点是报关一个接一个,成本较高,耗时较长。在所有自建平台的电子商务模式中,消费者向电子商务支付人民币和关税,电子商务购买外汇向外国投资者支付
(2) 随着电子商务模式借助第三方平台的发展,电子商务与天猫**、淘宝海外等成熟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合作趋势日益明显。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自主经营模式。电力供应商向境外公司注册处支付宝账户支付人民币,支付宝购汇后向境外公司支付人民币,电力供应商向境外公司收款。电力供应商向外国出口商支付外汇,并向海关缴纳关税。其优点是电力供应商资金流大,资金利用率高,能够获得银行信贷。缺点是供电商需要将货权转让给离岸公司,并由离岸公司进行汇款,增加资金转移环节和运营成本。二是代理模式。供电商与境外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用户向支付宝账户支付人民币。支付宝在购汇后向供应商支付货款,供应商自行销售和接收货物。协助境外公司办理报关、纳税、配电等业务,并收取手续费。优点是资金转移环节少,爷爷的缺点是只提供中介服务,而且资金运作规模有限,很难获得银行信贷。
2、出口收汇业务主要包括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和依托国内大型第三方平台两种模式
(1) 依托**电子商务平台模式,国内电子商务企业在海外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电子商务门店,面向海外买家销售,建立或使用海外仓储加快商品配送,并通过境外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账户收取交易资金。出口货物后,境外公司通过在境外设立境外公司账户,收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账户的外币资金,境外公司将资金汇入境内电子商务账户,实现跨境收款,但往往不申报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收汇时申报的**收支平衡,这也是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收汇统计规模较小的主要原因
(2) 海外消费者依托国内大型第三方平台模式,与国内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如阿里巴巴全球快递)形成订单,订单信息传递给国内第三方支付机构。境内第三方支付机构核实订单信息后,向境外消费者提供资金给境内第三方支付机构,境外消费者指令境外银行将资金转入境内第三方支付机构境内银行备付金账户,国内电子商务通过试点城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通关系统以邮件/快递方式申报出口商品,并提供给境外消费者。电子商务企业作为报关单位,定期合并出口邮件/快件出境申报资料,形成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境外消费者收到商品或者服务后,应当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境内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通过银行逐笔还原交易信息,申报**收支,并根据境内电子商务企业的申请结汇或者划转收汇资金
2、 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外汇管理问题
(1) 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影响了主流的外汇管理政策,形成了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对象。从传统的外汇指定银行和外贸企业,到外汇指定银行、外贸企业(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机构和消费者个人,这些主体在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同时,监管对象翻了一番,管理难度大大增加
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贯彻主体监管理念,对企业实行目录管理和分类管理,对***企业实行方便管理,对乙级企业实行严格的限额管理,对丙类企业要逐一加强登记管理。现行《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指导意见》仅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实行目录管理,第三方支付机构政策执行存在问题,限制措施仍限于在行为监管方面,如调整经营范围、交易限额或暂停办理跨境付汇业务资格等,与现行外汇管理体制大力提倡的主要监管理念不符
(3) 更难以管理跨境资本流动的真实性。一是跨境电子商务销售渠道多种多样,货物在不同境内外实体之间流转,经营频繁,且往往处于保税状态。海关对电子商务企业进出口业务实行月度集中报关。在资金结算时,往往是逐笔结算,时间差匹配,很难逐一判断交易的真实性,从而有可能出现异常的资金流入和流出。其次,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收款特点是利用虚拟电子邮件账户识别用户,并对交易双方的银行账户或信用卡号实行保密原则,屏蔽真实的资金来源和去向。如果支付平台代位监管意识不足,极有可能为电子商务商户分拆结售汇提供便捷渠道。比如,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个体对外贸易经营者或者个体工商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办理经营性外汇收支,个人经营者应当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登记证件,电子商务商户只需在职工薪酬、家庭抚养费等项目下申报销售收入结汇资金,年度以下申报结汇资金总额无需提交证明材料,避免了个人结汇管理规定
3、 政策建议
(1) 跨境电子商务要借鉴货物贸易差异化管理理念,借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差异化管理理念,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实行专项识别管理,实行单独监控管理,适当提高物流与资金流数据不匹配的管理容忍度,不断积累和丰富监控管理手段,一方面依托跨境资金流平台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监控系统,充分挖掘现有资源,要实现数据信息共享,扩大监测覆盖面,扩大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数据采集范围,纳入“保税电子商务”(1210)等新监管方式数据。另一方面,要进一步了解跨境电子商务的物流和资金流运作模式,评估其对外汇管理和跨境资金流的影响,进一步完善管理方法
(2) 要探索电子商务企业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主要监管模式,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监管,首先要按业务类型(进出口)进行分类监管。首先,要通过相关系统直接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物流总量和资金流向进行核查。二是要对严重错配、总量核查指标超过地区门槛的物流和资金流总量进行核查,要及时进行人工干预,通过数据综合利用,丰富监测手段,积累现场核查经验企业销售信息、货物进出库数据、财务指标等资源。三是要实行货物贸易分类管理,充分利用甲、乙、丙类企业的管理措施,对物流、资金流不匹配、不能合理解释的企业,发挥惩戒作用,建议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监管原则。经营规范、信用良好的可分为***,并采取便利化措施,允许其打包申报、集中结售汇。经营范围以外的结售汇、收付汇业务的,一般分为B类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