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企业应当依照反垄断法进行审查
摘要:昨天下午,十三届**人大二次全体会议举行。**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作了发言。
昨天下午,十三届**人大二次全体会议举行。**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作了发言。
草案在总则一章中明确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进一步规定,“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对外商及其投资给予的待遇不低于投资准入阶段的国内投资者及其投资;负面清单是指**对特定领域的外商投资实施规定,**对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多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我国的有关做法和需要,草案规定:负面清单规定,外商不得在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负面清单规定,外国投资者应符合负面清单对投资限制地区投资的要求。同时,草案还对外商投资管理作出了一些指导性、衔接性的规定:
一是明确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外商投资进行监督管理。草案规定: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审批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需要依法取得许可的行业和领域的,应当办理有关许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适用公司法、合伙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纳税、会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的外汇等事项,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并购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企业集中的,应当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企业集中审查。
二是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草案规定,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制度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必要性原则确定,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投资信息,不再要求再次提交。
三是原则上规定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草案规定,**对可能影响**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终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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