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政策】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政策问答
摘要:为方便公众了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银行业企业近期在实践中提出的外汇管理政策问题作如下说明:
为方便公众了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银行业企业近期在实践中提出的外汇管理政策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能否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答:根据《**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境内金融机构取得外汇现货结售汇业务资格后,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并取得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即可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的相关业务。在技术规范的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成员,并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交易和衍生交易。**外汇管理局未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准入资格许可。因此,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二.问题: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能否利用“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获取的销售订单和物流信息,在银行办理跨境货物贸易、支付、结汇和售汇业务?
答:根据《**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文件审核工作的通知》(汇发〔2016〕25号)。银行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可以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尽责”的原则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查验纸质单证。电子文件也可以审计。电子文件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经银行认可并能以电子形式保存的有效文件和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证等商业文件。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的电子扫描件等,上述通知还明确了银行和企业使用电子单证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条件,进一步放宽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和企业的准入条件。
因此,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办理跨境货物贸易收支时,我行可按汇发[2016]25号文要求办理。
三、金融机构能否核查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文件?
答:《**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条例〉的通知》(汇发〔2013〕30号)明确规定:“交易文件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并经金融机构认可。从事外汇业务的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合理审查交易文件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确认交易文件所列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申请的外汇收支一致。”因此,金融机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以根据自身的专业能力,自主选择审查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
四、银行凭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材料,能否为已在“单一窗口”备案的个人跨境电子商务开立结汇账户?
答: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3号),个人在办理工商登记或其他业务手续后,可以开立结汇账户。因此,在“单一窗口”备案的个人跨境电子商务,可以凭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材料在银行开立结汇账户。
五、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是否可以办理定期存款业务?
答:《**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规定,境内银行可以依法为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外汇NRA账户)在国外注册成立。外汇管理条例对境内银行办理NRA外汇账户外汇资金定期存款业务没有限制。NRA外汇账户资金的定期存款业务,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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