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跨境电商零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前景看好
摘要:日前,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的通知》。12月7日,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出席国务院例行政策通报会,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有名解读。
日前,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的通知》。12月7日,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出席国务院例行政策通报会,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有名解读。
“这一政策调整,对消费者来说,意味着更多的质量,多样化的消费需求将得到更好的满足。”李成钢,商务部部长助理,明确回答记者的提问,这是中国供给结构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时期高素质居民消费需求的高质量发展。
此外,据李成钢介绍,《通知》进一步扩大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品的范围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在现有15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将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北京等22个新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点城市,进一步完善区域布局,促进行业发展,更好地满足居民消费需求。
此外,李成钢表示,《通知》综合考虑了促进行业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要求,明确了各参与方的责任。按照“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家政服务商和消费者各负责”的原则,对各方责任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不过,由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不仅是中国的新业态和新课题,也是全球的新课题,李成钢也坦言,对这一新业态和新模式的有效监管,实际上是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但总的来说,“我们致力于鼓励这一业务形式的发展,同时坚持监管中的包容和谨慎原则”,一般来说,这次发布的通知是对现有监管安排的延续和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各方责任。进一步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交易各方责任,更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二、是加强活动期间和活动结束后的信息沟通和监督。根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交易信息的电子性、可记录性、可追溯性等特点,《通知》明确要求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商品质量追溯体系等。并向监管部门如实传递电子信息,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质量风险监测,防范和控制质量安全风险。此外,对于发生质量安全风险事故的商品及相关企业,政府部门还将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更好地保障消费安全。
三、通知还体现了与电子商务法的衔接。李成钢表示,在《通知》的制定过程中,结合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过程,在电子商务平台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与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衔接,同时,电子商务法明确了“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较好地衔接了《通知》和《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也为实施通告。
李成钢认为,近年来,我国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贸易便利化、通关便利化等方面实施了一些鼓励和支持措施。从长远来看,跨境电子商务在进出口领域都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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