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注册】跨境电商平台及商户注册要点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规定了市场工商登记。除不需要登记的特殊情况外,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第71条界定了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支持。**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和完善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管理系统,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方面的便利程度;支持跨境电商平台运营商为跨境电商提供仓储、物流、报刊等服务。海关、检验和其他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当然,跨境贸易涉及的业务很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今天,随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注册登记的意见》(证监[2018]236号)的公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注册的讨论也随之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规定了市场工商登记。除不需要登记的特殊情况外,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第71条界定了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支持。**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和完善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管理系统,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方面的便利程度;支持跨境电商平台运营商为跨境电商提供仓储、物流、报刊等服务。海关、检验和其他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当然,跨境贸易涉及的业务很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今天,随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注册登记的意见》(证监[2018]236号)的公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注册的讨论也随之展开。
一、跨境电子商务平台
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的第三方平台运营商)就像一个大型的“购物中心”,需要招商引资才能运营,但它也是一个虚拟的场景。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它已经成为一个跨区域、虚拟化的商业载体。从可见性的角度来看,这个平台可以是无边界的。当然,如果不管理或不管理平台,很容易出现问题。因此,需要规范。
新政要求,该平台必须在中国注册进行商业和海事登记。一般认为,网站应在中国注册,实体基本经营的实体范围在中国。这样,既可以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又可以实现有效的管理。在某些方面,这也是主权的体现。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对于之前只在海外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在中国从事跨境零售进口业务,新政后需要建立双平台?我认为这是必要的,因为离岸平台不仅会为我国做跨境业务,还需要保留。
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商发[2018]486号”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外电子商务零售和进口经营者)定义为境外注册企业,向境内消费者销售境外电子商务零售和进口商品,并作为商品权利人。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已成为境外注册企业,从习惯上看,已变得尴尬。
境外注册企业并不意味着必须在境外平台从事对中国的跨境进口业务。他们还可以进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原因是平台没有边界,互联网是全球性的。但新政策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当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工商企业在海关注册,承担如实申报的责任,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同时,要把规定的责任委托给国内企业。从实际出发,对于我国保税模式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和进口业务,规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和保税物流中心(B类)开展,即一般设立保税仓库,以保税仓库为基础的国内企业可以完成双主题规范。直接邮购的,应当查询或者强制办理有主关系的关联企业的登记。事实上,在中国注册企业必须承担如实申报和民事赔偿的连带责任。
三、入驻商户
电子商务平台不仅面向进口零售业,也面向其他行业。甚至进口零售也不仅仅是一种模式。因此,既有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也有国内电子商务企业。对于各类企业,要采取明显的差异化管理方式,避免误导消费者。
对进入者,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有三种情况:
1.申请登记为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有下列特殊情况的除外,按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2.对于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在多个电子商务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向登记机关登记多个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络经营场所。允许将经常居所登记为住所,个人住所所在的县、自治县、无区市、市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
3.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以网络营业场所为营业场所。他们只能通过互联网进行商业活动。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用途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作出相关承诺。登记机关应当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经营范围”(仅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入驻网站的商家应当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不需要按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进行市场参与者登记的信息,或者对上述信息进行链接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