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行业垄断已经形成,中小企业难以竞争
摘要:在以中小企业为主导的互联网时代,我国电子商务领域还没有出现“追优”现象。因为它贴近用户,可以随时进行调整和创新,这一有助于用户在电子商务阶段取得好成绩的优势一直难以显现。
在以中小企业为主导的互联网时代,我国电子商务领域还没有出现“追优”现象。因为它贴近用户,可以随时进行调整和创新,这一有助于用户在电子商务阶段取得好成绩的优势一直难以显现。
在大众创新创业的大背景下,中小微型电子商务企业依然萎靡不振。这一问题是在此间举行的“中国大数据与法律大会·第二届大数据时代大众创新商业模式高等论坛”上提出的。本次论坛由重庆大学主办,重庆金沃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腾讯联合举办。
多位指出,互联网商业模式是可以申请专利的。只有以专利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底线保护,才能打破电子商务领域已经形成的垄断。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知识产权局获悉,该商业模式已纳入专利保护或建立。目前,《专利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修订稿已经完成,其中包括具有技术特征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草案明确了将互联网商业模式纳入应用和保护的可能性,但仍需根据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加以区分,才能确定权利是否得到确认。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商业模式对企业的意义是非常重要的。这一点,正如高地资本(highland capital)合伙人希金斯(Higgins)所说:“回顾我们公司的发展,我们相信,每一次失败都归功于技术,每一次成功都归功于商业模式。”
这在迅速变化的互联网行业中尤为明显。重庆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齐爱民是***个研究电子商务法的群体,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商业模式创新对互联网企业的重要性甚至超过了技术创新,因为一个好的商业模式可以为技术创新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促进或***技术创新。
利用新技术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在初创企业中更有动力。用奇虎360法律顾问副总裁傅彤的话说,这些企业“可以从用户的痛点出发,采用微创新手段,创新共同体验”
重庆金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受“双创”政策鼓励的新型互联网企业,在创新商业模式的价值上***经验。本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为了跻身***电子商务平台,经过几次商业模式的探索,终于找到了自己的定位。今天金沃平台的商业模式是业界***的“用户就是平台”。
“我们的服务功能涉及移动购物、生活信息、商务和社交网络,旨在满足网民实际的生活需求,打造便捷实用的‘指尖生活圈’。”。而且,我们的平台可以让个人用户参与到平台的价值链分销中,为有创业梦想的个人搭建创业平台。用户无需考虑技术资金等问题,只要能通过手机上网,就可以参与平台运营。”金沃董事长王鹏说。
***个模拟考试平台是“用户对平台”,它是在“双创”的背景下,相对于互联网领域盛行的“开放平台”模式。在“用户就是平台”模式的创始人齐爱民看来,“开放平台”的运作是通过“免费+广告+增值服务”来实现的,是在互联网大亨的引导和诱惑下,终形成垄断。
作为“以用户为平台”理论的终拥有者和***实践者,金沃沃希望通过这一独到的模式创造一个可观的未来毕竟,互联网行业是一个奇迹诞生的地方。有了创新的商业模式,发展的可能性是无限的。”王鹏说。
但他们不确定能否在短期内保持自己独到的优势。虽然专利布局正在进行中,但尚不清楚该商业模式能否成功申请专利。在这个领域里,被抄袭的可能性是一分一秒的。
现行法律对商业模式的保护没有明确规定。
傅彤指出,如果商业模式得不到保护,中小互联网企业的任何创新都可能在短时间内被大企业复制。”要想消除互联网中小企业的荒漠化,就必须有新的法律手段。”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李玉峰将互联网商业模式定义为“高创新、高价值、高利润、高风险的新型商业运营和组织结构模式,它整合了传统的业务类型,将各种业务渠道以互联网为媒介联系起来。
李玉峰说,商业模式的本质是互联网企业的创造力和经营方式,即互联网企业以什么方式和手段赚钱。”从知识的角度看,网络商业模式是一套知识体系,包括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很难复制隐性知识。”
事实上,商业模式的法律保护一直存在争议。反对者认为,互联网商业模式具有模仿难、复制难、更新快、周期短等特点,因此没有必要为互联网商业模式提供法律保护。此外,互联网商业模式并非一成不变。如果有足够的竞争,消费者的利益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
保护有利于鼓励互联网企业创新,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创新是困难和风险的。”网络商业模式以隐性知识为主,难以复制和模仿。显性知识容易被利益相关者和竞争对手感知、捕捉、模仿和复制。虽然互联网商业模式更新快、周期短,但仍需要一个从形成到成功的过程。互联网商业模式是对传统产业的颠覆。如果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互联网企业将面临巨大风险,不利于新兴产业的发展。”李玉凤说。
专利法就是一切
商业模式的创新需要保护,如何保护商业模式也面临着观念的创新。
关于商业模式能否以专利形式得到保护的问题,过去认为只有涉及技术的方法才能获得专利,而商业模式是非技术的。
对此,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李明德表示,这种理解存在误解。”事实上,所有的方法都是可以申请专利的。互联网企业应积极探索和开发利用新技术的相应商业模式,并应保护专利法。”
现行专利法对商业模式没有明确规定。2009年1月,**知识产权局对《商业模式专利审查办法》作了初步规定,允许审查员根据“常识”判断是否授予专利权。
李玉峰认为,“商业模式”应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本质是企业的经营方式。如果该方法是根据特定的技术解决方案实施的,则该方法是可申请专利的,并且可以申请商业方法专利。”
授权审查时,首先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审查是否排除在专利法保护范围之外。如果不排除,则进一步审查互联网商业模式是否新颖和有创意。
值得注意的是,专利保护是保护互联网商业模式有效的方式,它可以禁止他人实施商业模式。
保护不正当竞争法也是必要的,因为并不是所有的互联网商业模式都可以被授予专有权。
李玉峰认为,对于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其他人可以正常实施,但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为其他经营者提供便利,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对授予专利权的互联网商业模式,行为人不得实施互联网商业模式,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或者使用权利人的互联网商业模式,抢占市场份额,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