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将平台“连带责任”改为“相应补充责任”争议巨大
摘要:8月27日至8月31日,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了《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四次审议。据媒体报道,《电子商务法》第四次审查稿拟将电子商务平台安全审计义务由“连带责任”改为“相应的补充责任”。这一消息立即引发巨大争议。8月30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公众明确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存在巨大差距。目前,降低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很可能会将错误的价值定位转移到社会。立法的初衷应该是保护弱者,而不是保护强者。希望立法部门在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审慎的修改。许多零售实体也明确表示反对这一改革。
8月27日至8月31日,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了《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四次审议。据媒体报道,《电子商务法》第四次审查稿拟将电子商务平台安全审计义务由“连带责任”改为“相应的补充责任”。这一消息立即引发巨大争议。8月30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公众明确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存在巨大差距。目前,降低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很可能会将错误的价值定位转移到社会。立法的初衷应该是保护弱者,而不是保护强者。希望立法部门在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审慎的修改。许多零售实体也明确表示反对这一改革。
据《人民日报》报道,8月27日下午,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人大宪法法律委员会关于电子商务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电商法草案)第四次审查草案(原第三次审查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平台经营者资格审查义务的,或者未履行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电商法(草案)》第三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对平台经营者资格认证义务的,或者不履行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依法与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的解释,“连带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支付责任,没有命令每个责任人承担责任,责任人承担超过其应承担的责任后,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补充责任”是依靠主体责任确立的,不是完全独立的责任。主要负责人和辅助负责人的职责之间有一个顺序。主要责任人先承担责任,次要责任人仅在主要责任人财产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责任。显然,这一修改将有助于减少电子商务平台在运营中的责任。
反对将电子商务平台的“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人大代表、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理事长、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田说,在目前的实践中,线下实体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应承担“连带责任”,对电子商务平台应一视同仁。
“实体店也是一个平台。我们只承担补充责任吗?实体店小到一个标签,是原来的10倍。在本法中,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的部分将成为连带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的特权从何而来?做生意不合法也不公平。真正的企业有动力吗?”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中国**500强外资零售企业负责人也对此表示反对。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认为,实体企业承担着很多责任,电子商务平台不应该是特殊的。网络平台已经成为消费者的主要购物渠道,产品和质量也成为平台突出的问题,受到消费者的诟病。立法应参考现实零售企业的管理,强化平台主体责任,而不是避重就轻。这对于保护消费者利益,遏制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鼓励实体经济提高产品质量,推进供给侧改革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消费者的信任源于平台对商家资质的审核能力,这与消费者在实体店的消费逻辑是一样的。《电子商务法》将平台责任由连带责任减为补充责任,是一种社会倒退,违背了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愿景,一些平台利用灰色地带,无视现有法律法规,挑战社会道德底线,不能忽视社会价值观和消费价值观的负面引导。许多百货公司、购物中心和***也是平台企业。多年来,实体企业在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方面承担了很多责任,也着力消除了许多隐患。这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电子商务平台不应该是特殊的。如果电子商务法在电子商务平台的安全审计义务中开始将“连带责任”作为“相应的补充责任”来实施,势必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并不是完全为消费者的权益而设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