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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境电子商务的综合税收业务模式

摘要:今天,基于跨境电子商务在实践中的运作模式,结合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分析了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法律主体的税收待遇。

论跨境电子商务的综合税收业务模式

今天,基于跨境电子商务在实践中的运作模式,结合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分析了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法律主体的税收待遇。

 鉴于B2B的跨境进口被视为一般进口贸易,本文重点分析了跨境零售进口业务。跨境零售进口的初始模式是海外购物,即国内消费者直接在海外B2C平台购物,通过转船或直邮的方式将商品寄回中国。大多数海外购物的商品不能用直邮。这些货物需要由在国外设有中转仓库的中转公司接收(即在网上下单时,接收地址为中转仓库),然后由中转公司自行或由第三方物流公司将货物运至中国,这需要很长时间。由于语言和支付方式的限制,初的海外购物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于是出现了代购。在分钟全球采购理念的推动下,海外代购业务量日益增长。随着天猫**、京东全球购物等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推出,消费者的海外购物更加便捷。

目前,跨境零售进口方式也可分为“直接采购进口”和“保税进口”。“直购进口”模式是指具备条件的电子商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国内消费者跨境网购后,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货运单等企业实际传递到海关,商品通过海关跨境电子商务专门监管场所进入。”保税进口模式,又称B2B2C模式或备货模式,是指商家将境外货物提前大量运至境内保税仓库备货的模式。消费者在网上下单时,国内保税仓库会对商品进行配送和包装,对个别订单办理通关手续,然后委托国内物流公司送货给消费者。

“直购进口”模式与“保税进口”模式的比较:

对于跨境零售和进口电子商务业务,相关主体的税务处理如下:

(1) 电子商务平台

电子商务平台收入主要包括平台服务费、直营直购产品差价收入、广告收入。

电子商务平台向卖方收取的平台服务费和根据卖方交易量收取的手续费,按照“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征收增值税。

部分电子商务平台产品全部或部分自主经营,取得商品购销差价,按销售商品缴纳增值税。

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视频、链接等各类广告服务,除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外,还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2) 《国内消费者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发布后,财政部公告,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国税发〔2016〕18号),国内个人消费者通过天猫**等跨境电商层面对台购物、关税,进口货物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新条例)。操作要点如下:

1、新规定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下列商品:

(1) 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所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2)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可以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个人消费者是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以作为代收代付。在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或电子商务企业(卖家)一般都是代收代付。国内消费者支付的费用包括进口税,如下图所示:

3、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办理退(销)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在海关放行后31日至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自海关通关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个人可以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4、根据财关税[2016]18号文件,未纳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商品和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这里执行现行规定,是指对不能提供三单的进口非自用货物、物品征收银行邮件税。邮政税不是独立税种,是指海关根据《入境旅客行李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率表》对旅客行李征收的进口税(含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人邮政用品和其他个人用品。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进口环节应纳税额低于50元(含5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新规定同时,邮政税率由原来的10%、20%、30%、50%调整为15%、30%、60%。(见下表)

5、非个体企业跨境进口货物,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境外企业和境外企业不适用我国国内税法的有关规定。 在其他服务商的跨境进口业务中,物流和支付结算是两个关键环节。

物流公司收取的运输费按“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其中涉及的**运输服务适用零增值税的增值税税率。以非运输方式提供**运输服务的,免征增值税。物流公司收取的仓储费按“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征收增值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为3%。

结算公司收取的费用,按照“金融服务-直接收取金融服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2、 1999年,阿里巴巴实现了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跨境出口。目前,电子商务的跨境出口已经经历了信息服务、网上交易和全产业链服务三个阶段。预计2017年,跨境电子商务在进出口贸易总额中的渗透率将达到20%左右,其中跨境出口占跨境贸易的80%以上。根据对象的不同,跨境电子商务可以分为B2B、B2C和C2C,根据服务模式的不同,跨境电子商务可以分为第三方开放平台和自营平台或二者的结合。随着跨境出口电子商务的发展,物流是跨境出口电子商务的关键环节。特快专递、中国邮政小包裹、TNT、UPS等都很常见。为了提高用户体验,降低物流成本,越来越多的卖家开始建立或寻找第三方海外仓库备货。

对于跨境出口电子商务,相关主体的税收处理如下:根据电子商务平台的不同性质和提供服务的不同,电子商务平台通常涉及以下收入:1、平台服务费跨境出口电子商务平台一般收取出版费(如易趣)、平台月费(如亚马逊)、技术服务费(如快递)等,均以“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为基础。值得一提的是阿里巴巴的快递。自2016年1月起,各平台按行业分别收取技术服务费。所收取的服务费将根据不同行业的年销售总额予以退还。为此,快递公司在收取技术服务费时要缴纳增值税。当它根据销售业绩返还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时,公司将按照财务报表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政府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销售折扣待遇,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冲减增值税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2、交易费跨境出口电子商务平台将根据自身业务规则收取不同比例的交易费,如亚马逊将根据不同行业收取不同比例的佣金(见下表),按“业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3、其他应注意的是,境内商户境外结算跨境电商平台的出口商品,如平台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收取的服务费(跨境电商平台的黑马,主要是跨境电商平台的移动端),属于财税[2016]36号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销售的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第十三条规定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综合性对外贸易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2014年第13号公告),提供物流、报关、信用保险的对外贸易企业,国内中小生产企业出口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是综合性外贸服务企业,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出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的,自行出口国内产品:文件规定的具体条件,综合性外贸服务企业可以按照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据此,易大同、外宗福等B2B平台可以作为综合性外贸服务平台提供出口贸易服务,并申报退税和免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财政部、**税务总局明令不允许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退(免)税政策:

(1)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免)税资格;

(2) 出口货物应当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除外),并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电子信息一致;

(3) 出口货物应当在退(免)税申报期限内收汇;

(4)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应当在购买出口货物时,向海关领取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完税证明(单张)或者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专用完税证明,上述证明的有关内容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有关内容相匹配。

根据财税[2013]96号规定,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免征政策:

(1) 取得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2) 采购和出口货物,并取得合法有效的采购证书。

对从事一般跨境出口业务(非零售业务)的境内企业,即B2B企业,其对外销售货物按一般货物出口办理,并视具体情况退还和免征增值税。 境外消费者境外消费者不适用我国国内税法的有关规定。 其他服务提供商与“跨境进口电子商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