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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电子通关新进展

摘要:近,一个跨境电子商务项目已经在一家公司孵化。在商务层面,跨境电子商务的订单生成、电子申报和通关、境内外资金流动等都与普通电子商务有很大不同。本文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电子通关流程进行了总结和介绍,以帮助有兴趣的学生共同学习。

跨境电子商务电子通关新进展

近,一个跨境电子商务项目已经在一家公司孵化。在商务层面,跨境电子商务的订单生成、电子申报和通关、境内外资金流动等都与普通电子商务有很大不同。本文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电子通关流程进行了总结和介绍,以帮助有兴趣的学生共同学习。

从广义上讲,所谓跨境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是“跨境”是指属于不同关税区的交易主体,“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完成交易、支付结算、货物交付和交易完成跨境物流。

因此,与一般电子商务相比,跨境电子商务的关键区别在于跨境,而其他电子商务在平台建设、交易流程等方面没有实际区别。从交易主体和进出口性质来看,跨境电子商务可分为四个子领域:跨境出口B2B、跨境出口B2C、跨境进口B2B和跨境进口B2C,本文主要介绍了跨境进口B2C业务的通关流程。

从狭义上讲,对于国内消费者来说,跨境电子商务相当于跨境B2C电子商务,包括各种代购方式、海外购物等。只要能直接购买海外原创产品并通过网络方式购买,就可以算是跨境电子商务。

从海关监管机制来看,跨境电子商务是一种独到的通关渠道,不同于传统的个人快递通关渠道和一般的贸易通关渠道。

本文从海关监管机制的角度介绍了电子通关流程,包括保税备货和跨境直邮。

国内消费者购买海外商品主要有三种方式,即代理购买、海外购物和跨境电子商务。区别如下:

跨境电子商务的种形式是代购和海外购物。国内消费者可以通过境外个人或买家直接购买境外产品,也可以通过支持全球物流配送的境外电子商务网站直接购买。这两种方式的问题是:

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商品的质量,由于买卖双方的物理距离和语言问题,一旦遇到商品的质量问题,商品的退换货基本上是无望的;

从**角度看:海关监管方面,大部分通过代购、境外购物方式购买的商品以个人快递的形式进入海关口岸,原则上也要求报关。但为降低税费成本,各代购平台不进行主申报,导致大量税费无法由海关收取。

因此,为规范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引导其合理发展,2016年4月8日,我国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货物实行新的税收制度。这类货物将不再征收邮政税,而是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形成“跨境电子商务”的专属概念。

“48条新政”的核心管理规定包括: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货物不按货物征收银行邮件税,按货物征收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建立跨境零售进口电子商务正面清单,跨境零售进口商品种类受到一定限制;

三、规定个人限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单笔交易限额为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额为20000元”;

四、跨境进口标准有所提高。初次进口化妆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等,需提供批准文件、登记或备案。

“48条新政”从税制、税种、限购、备案机制等多个方面对跨境B2C电子商务进行了规范,将野蛮的跨境代购和境外购物区分开来,形成了“跨境电子商务”的新概念。

“48条新政”监管政策下的跨境电子商务包括保税备货和跨境直邮两种商业模式。

保税备货:平台先将商品分批运至国内保税仓库,消费者下单后再从保税仓库清关,将国内物流配送给消费者;

跨境直邮:平台将货物存放在境外仓库,消费者下单后,货物将直接从海关发货,在中国海关通关后,将货物送到国内物流配送给消费者。

保税备货和跨境直邮是“4·8新政”规定的符合跨境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他们都需要记录在案。业务类别受肯定列表的限制。所有订单都需要平台主动申报,国内配送只能在缴纳相关税费后进行。因此,有效避免了代购、海通等灰色地带。但由于备货地点的不同,保税备货和跨境直邮在物流时效性和商品种类上各有利弊。

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说,直邮相对比较受尊重,因为直邮模式可以提供完整的国外物流信息,避免假冒商品的风险;对于平台来说,根据不同的运营策略,这两种模式有不同的侧重点。

三位一体的监管政策:

48条新政完善了跨境电子商务的相关税收制度,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和进口货物不再征收邮政税,而是征收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不设免税。同时,要求“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入境的货物,在通关时需要三张单据合一,即支付单据、订单、物流单据应一致匹配”。

具有支付资质的企业向海关推送支付单据,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在保税仓库提供仓储物流服务的第三方公司向海关推送订单和物流单据。海关对这三份单证的信息进行核对,核实无误后,方可进行国内配送。

“三位一体”的监管要求,为有效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征收关税提供了有力的工具保障,同时也提高了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准入门槛。由于需要与第三方支付、物流、保税仓库、电子口岸等系统对接,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成为企业发展的基础。

在实际的政策执行过程中,有很多灵活的方法可以将三个文件合并为一个文件。比如,有的关区只需要三张单据(订单、付款单、货运单),有的关区(如成都、郑州)需要四张单据。除订单、付款单据、货运单外,代理报关公司还需提交清单。同时,订单、运单、付款单据可以由代理报关公司代表海关提交报告,但需先向海关申请审核。

电子通关执行过程中,关键节点流程如下:

所有业务单据均为异步提交,可单独提交给清关服务平台。但是,为了提高通关成功率,电子商务平台一般会优化通关流程,比如在收到支付单据的成功信息后,将订单信息推送到海关。

在电子通关过程中,有两个特殊的角色:第三方作为通关公司和通关服务平台;

第三方通关代理公司:在保税备货模式下,对于不具备自建保税仓库能力的平台,需要与区内第三方公共保税仓库合作,货物到达国内关区并完成商检后进入第三方保税仓库。一般来说,保税区内的保税仓库公司一般都具有报关代理资格,可以完成订单申报、纳税等工作。同时,保税区内的保税仓库公司通常都有国内合作的物流公司。因此,第三方代理通关公司往往负责仓储、订单操作、通关、物流配送等服务。

通关服务平台:即“海关单窗口”。各关区在没有通关公共服务平台之前,跨境电子商务公司需要分别与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外管局等系统对接;通关公共服务平台整合各管理部门内部系统,形成一套统一的申报界面,有效降低了三合一系统对接的难度程度。

跨境电子商务对应的订单、付款单据、物流单据、清单等提交海关系统后,根据相应的业务规则进行相应的订单放行验证。只有已发布的订单才能在后续阶段进行排序和分发。

三合一监管规则下电子通关的核心信息如下:

订单:订单号、电子商务平台代码、电子商务平台名称、电子商务企业代码、电子商务企业名称、商品价格、运杂费、非现金扣款金额、代扣所得税、实际支付金额、订户名称、订户证型、订户证号代码、支付企业代码,支付企业名称,支付交易号。

支付凭证:支付企业代码、支付企业名称、支付交易号、订单号、电子商务平台代码、电子商务平台名称、支付人凭证类型、支付人凭证号、支付人名称、支付人电话号码、支付金额。

海关系统将按照以下规则对信息进行核实,以确认是否放行;

税务方面,代理通关公司在海关有一个存款账户,下单时会同时扣除存款。

在三合一匹配规则中,电子商务企业代码和电子商务平台代码是一个比较有趣的点。订单申报信息包括电子商务企业代码和电子商务平台代码,而支付订单申报信息只包含电子商务平台代码,即海关系统的重点是订单和支付订单需要发生在同一平台上,但支付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签订协议并不重要。这为在天猫**、京东**等B2C平台开店的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了通关渠道。

事实上,在业务发展的筹备阶段,企业还需要申报电子商务平台是自己搭建还是附属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当然,所附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本身需要先完成海关备案,否则后续的订单通关将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