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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

摘要:昨天,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其中将南通、海南全岛等50个市(区)纳入跨境电子商务零销售进口试点范围,并可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网上保税进口业务。

南通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

昨天,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其中将南通、海南全岛等50个市(区)纳入跨境电子商务零销售进口试点范围,并可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网上保税进口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范围的下列事项通知你们:

1、 石家庄、秦皇岛、廊坊、太原、赤峰、抚顺、营口、珲春、牡丹江、黑河、徐州、南通、连云港、温州、绍兴、舟山、芜湖、安庆、泉州、九江、吉安、赣州、济南、烟台、潍坊、日照、临沂、洛阳、商丘、南阳、宜昌、襄阳、黄石、衡阳、岳阳、汕头、佛50山海、北海、钦州、崇左、泸州、遵义、安顺、德宏、红河、拉萨、西宁、海东、银川、乌鲁木齐、海南全岛等市(区)纳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地区。

2、 上述城市和地区可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的通知,开展网上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18〕486号)。

3、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城市和地区要对本地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试点工作负主要责任,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共同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报告。

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1月17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扩大试点的通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管理办法》(商发[2020]15号),石家庄50个城市(地区)和海南全岛纳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管理试点。通知下发以来,有关城市和地区可根据六部委2018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的通知》(商发〔2018〕486号)开展网上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业务。

在充分总结评估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1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发〔2019〕42号),而《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城市的意见》根据《关于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9〕137号)等要求,此次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在选择试点地区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统筹考虑自贸区发展需要,将自贸区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地区纳入试点;

二是结合综合保税区开放发展的要求,将部分综合保税区物流枢纽城市纳入试点;

三是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发展,将新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所在城市纳入试点范围;

四是充分发挥跨境电子商务扩大消费、支持相关地区对外开放和发展的作用,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贫困县城市纳入试点。

试点扩大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地区将从37个城市扩大到海南全岛等86个市(区),覆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下一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商务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试点地区贯彻落实政策,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更好地推动发展新的贸易模式和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