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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转型期后零售进口政策聚焦

摘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2月7日下午3时为国务院举行例行政策吹风会。商务部部长助理李成钢、财政部关税司司长冯金平、王伟,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司长介绍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的相关政策,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重要信息如下:

跨境电商转型期后零售进口政策聚焦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2月7日下午3时为国务院举行例行政策吹风会。商务部部长助理李成钢、财政部关税司司长冯金平、王伟,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司长介绍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的相关政策,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重要信息如下:

海关没收的**名表和包在哪里?无人机被**海关组织认定为飞行相机,12月31日,16种货物由“限制进口”改为“禁止进口”,倪岳峰: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指挥禁止、勇于奉献”的准军事纪律部队。

一、《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核心内容

一是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监管的一般原则。与一般贸易不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主要是满足国内居民多样化的消费需求,必须直接面对消费者,个人使用。如果这一原则明确,将确保过渡期后监管安排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是要考虑促进行业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整体权益的要求,明确各参与方的责任。明确各方责任,一方面有助于加强活动期间和活动结束后的监督,加强质量风险的防控,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各参与方规范自身行为,确保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三是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扩大政策适用范围。《通知》在现有15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将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北京等22个新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点城市。

二、通知是对现有监管安排的延续和创新。

一是坚持包容审慎,保持政策连续稳定。《通知》延续了“按个人物品监管”的做法,为行业创造了稳定的政策环境,特别是在以往的文件中,都是“临时性”的。这次取消了“临时”一词,即“按个人物品监管”。

其次,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各方责任。

三是加强信息沟通,加强活动期间和活动结束后的监督。根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易信息的电子性、可记录性、可追溯性等特点,《通知》明确要求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商品质量追溯体系等。并向监管部门如实传递电子信息,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质量风险监测,防范和控制质量安全风险。

四是要加强统筹协调,与电子商务法搞好衔接。在发出通知的过程中,结合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过程,在电子商务平台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与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充分衔接,为通知的实施提供了依据。

三、政策调整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稳定了整个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政策的连续性,稳定了行业预期。

其次,增长有利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增长。终的增长取决于市场的反应。

四、代购无专项监管制度

代购有很多方式。购买后,有的通过旅游考察渠道进货,有的通过快递或邮寄渠道进货。在上述渠道中,海关有不同的监管政策,代购没有单独的监管政策。

新政出台后,对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企业和支付企业都有明确的规定,可以通过跨境零售保证进口商品的质量,但很难保证代购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五、本次新政将是一个相对长期的安排

过渡期过后,新政去掉了“临时”二字,这意味着新政将是一个相对长期的安排,有利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制定更长远的经营计划。

六、跨境电子商务进口货物清单将适时调整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是指国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渠道进口的供个人使用的终商品。国内消费者在购买时,很难辨别所购商品的原产地。因此,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多样化和快速更新,对清单商品范围的调整是选择近年来消费需求旺盛的部分商品。有来自不同**的产品。二是从降低监管风险的角度出发,尽量选择符合转型后监管安排监管要求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