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进口电力供应商“互联网+”法律问题
摘要:通往成功的道路总是荆棘丛生,走起来并不容易。平坦的道路只适合平庸的人。新事物的诞生和探索总是伴随着怀疑。大胆超前,谨慎论证,适用于商业规则,也适用于法律认知。
通往成功的道路总是荆棘丛生,走起来并不容易。平坦的道路只适合平庸的人。新事物的诞生和探索总是伴随着怀疑。大胆超前,谨慎论证,适用于商业规则,也适用于法律认知。
跨境电子商务以“海外购物”的阳光为公众所熟悉。2014年是跨境电子商务的元年。海关总署相继下发56号、57号文〔一〕,确立了跨境进口电子商务的“法律地位”。此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入了高速发展通道,现在又迎来了“百战百胜,谁主管电子商务”的时代。
跨境电子商务是一种**商务活动,它是由属于不同关税区的贸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配送货物,完成交易。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集海外推广、交易支持、跨境物流、通关、税务稽查、汇兑支付、售后服务、信用体系、纠纷处理等功能于一体,具有无纸化、匿名化、无国界化、跨境化、跨法域化等特点。衍生法律问题也具有收敛性、多维性和复杂性。
中国的VIE结构始于“新浪模式”,主要用于规避当时中国增值电信业务对外资的限制。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外资准入政策的自由化。
但需要指出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仍需具备实质性条件,包括“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能力”和“**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必要的场地、设施、技术方案等。试行建立网络和信息安全体系和措施,建立服务设施(服务器)。在检查区内,主要外国投资者应当具备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经营经验。
用户注册协议、商户结算协议和交易规则是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资品牌与中国用户之间的合同,是界定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平台与品牌制造者、平台与用户、用户与品牌制造者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好。在解决涉外纠纷、适用法律和管辖协议方面存在冲突。此外,电子商务合同一般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标准术语的解释和无效常常是争论的焦点。平台交易规则与规则的有效性密切相关,因为它们涉及销售合同的有效性、专项销售的有效性(如***)、违约责任等核心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对于网络交易合同纠纷的管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收件地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适用标准条款,不合理引起消费者的注意,支持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在王某与当当网的合同纠纷案中,广州法院认为,虽然当当网官网上的交易条款规定“所有纠纷将上诉至北京网所在地人民法院”,网站没有让消费者合理、清晰地注意到协议的管辖条款,消费者也无法注意到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而且,网络购物往往具有买卖双方距离较远的特点。这一条款使得当当网所在地以外的所有消费者都要承担大量额外的差旅和时间成本,与购物价格相比明显不合理,导致消费者诉讼权利的正常实现。由于该条款对消费者做出了不合理的限制,故裁定驳回当当网提出的管辖异议。
因此,经营者有义务提示网络协议的管辖条款。同时,纠纷发生后,法院还需要审查诉讼管辖协议或条款的内容是否违反公平原则,是否存在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等情形。
【一】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物品监管的公告2014年第56号,海关总署关于增加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2014年第57号。
【二】2015年1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放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网上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电子商务业务)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通知》。通知进一步放开“外资参股网上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经营性电子商务)比例”。2015年4月10日,**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实施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进一步取消了外商投资电信电子商务比重限制。企业。2015年5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新经济实力的意见》。《意见》提出,要营造宽松的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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