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10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流程
摘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通常被称为B2C出口(企业对客户)。监管码为9610,即企业直接向境外消费者在线销售产品和服务。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通常被称为B2C出口(企业对客户)。监管码为9610,即企业直接向境外消费者在线销售产品和服务。
有资质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外个人跨境网购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向海关传送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报关单,并出口除商品外的货物(通过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到专门监管区或保税监管场所)。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和其他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当地海关备案;需要办理报关业务的,应当向当地海关备案。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传递交易等电子信息,通过**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收取和物流,并对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时,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提交报关单,采用“清单审批、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类合格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试验区报关手续可采用“清单审批、汇总统计”的方式办理。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清关的报关单按单头“八同”规则合并,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材料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八个相同的
同一收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生产销售公司、同一**到达、同一出境海关、同一终目的地**,同表中的10位海关商品代码和同一货币系统合并在一起。
允许以“清单核发、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不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
不涉及出口税收、出口退税、许可证管理,单张票面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跨境电子商务B2C出口商品。
一、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实时传送与业务相关的电子数据和信息,开放物流实时跟踪等信息共享接口,加强海关风险防控的信息和数据支持,并与海关合作有效管理海关。
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当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商品质量安全以及虚假交易、二次销售等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三、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不得进出口危害公众健康安全、生物安全、食品商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等违禁商品。同时,建立健全商品追溯机制,对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
四、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代理人、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场所经营者、仓储企业发现涉嫌违法、走私的,应当及时积极通知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