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进口】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
摘要: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4月8日起,我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同时调整银行邮件税收政策。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4月8日起,我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同时调整银行邮件税收政策。
目前,合理数量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自用商品,根据实际经营中的邮政物品征收邮政税。邮政税是针对非贸易进口货物征收的。它是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结合体。税率一般低于同类进口货物的综合税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虽然是通过邮政通道入境的,但与传统的非贸易单证和票据、旅客的散放行李、亲朋好友的礼品等不同。它们的交易具有贸易属性,整个环节只收邮政税,总体税负水平低于同类一般贸易进口商品和国内销售商品,形成不正当竞争。为此,该政策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考虑到目前的监管条件,可以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暂纳入政策执行范围。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个人商品和无法提供相关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同时,为优化税目结构,方便旅客和消费者申报纳税,提高通关效率,我国将同时调整邮政税收政策,调整现行4个税目(相应税率为10%、20%,分别为30%和50%)至三个等级,其中税目1主要是惠国税率为零的商品,税目3主要是消费税的高档消费品,以及税目2下的其他商品。调整后,为保持各税目邮政税率与同类进口货物综合税率的总体一致性,第1、2、3项税率分别为15%、30%、60%。
两项政策的实施将有利于支持新兴业态与传统业态、国内外商品的公平竞争,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共同发展。政策实施后,将为国内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营造稳定统一的税收政策环境,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公平竞争,鼓励商业模式创新,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消费者体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一般贸易等方式线下向企业进口货物(B2B),目前仍按照现行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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