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中进口商品退货难的法律解释
摘要:一、跨境零售进口货物退货困难
一、跨境零售进口货物退货困难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的发展,退货问题一直是困扰企业和海关的一大难题。考虑到监管风险,自2016年第26号公告和2018年第194号公告起,企业可向海关申请退货的货物要求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和“按原样”。第194号公告进一步规定,“符合二次销售要求”,“包装破损……其他不适合国内销售的商品…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退回或销毁”。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货,货物可以恢复滞销状态。但是,对于消费者30天以上退货或者包装不符合“原样”状态的商品,他们一直处于无法退货和无法销售的两难境地(如果没有特别注明,下面的“退货”一词是指不能退货的商品)。实际上,一些小型电子商务公司会将这些回报分配给福利或私人销售,以阻止亏损。但是,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由于合规风险,只能将此类退货存放在保税区外的仓库,不敢擅自处理。据我所知,自开展跨境业务以来,一些大型平台上此类退货的历史积压已达数亿元甚至数十亿元。
二、退货再次销售,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有什么风险?
跨境从业人员在了解倒卖退货问题时,往往认为这构成二次销售,海关可能将其作为走私或违法行为处理。但笔者认为,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这种行为不会受到海关的处罚,而是会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首先,将转售的收益评估为“二次销售”是有问题的。486号文件提到的第二次销售是指供消费者自用的跨境商品的性质。如果第二次出售违反了自用原则。退货归放弃自用的原消费者所有。此时,如果商家再次将其卖给消费者,后者仍属于自用。
其次,“二次销售”只是一个文件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海关法律制度中没有对“二次销售”的定义和处罚。由于货物已经申报清关,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海关法律制度只对随后发生的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等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是指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和一般运输货物、特别税减免货物、临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理海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因此,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货物明显不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因此,除非企业在货物进口前设计了逃税退货流程,一般情况下,未经海关同意,商家擅自处理退货,海关不能认定为违法或走私。
三是根据486号文件第(29)条和194号公告,对发现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的不涉嫌走私违法的企业进行约谈或停产整顿;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销售进口业务。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有法可依的,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停业是行政处罚之一。根据海关法律法规,暂停“经海关批准经营相关业务的企业”至少应构成违法行为,而《公告》第二十九条规定,“不涉嫌走私违法的”可以“暂停经营,责令改正”,直至“在一定时间内,经海关批准经营相关业务的企业”被停业整顿。“不得从事”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因此是无效的。根据上述第二点的分析,即使企业擅自处理退货,海关也无权暂停企业的业务。
三、海关能否对企业擅自办理退货补税或追缴税款?
《海关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税款没有收缴或者漏缴的,应当自收缴或者放行之日起一年内补缴税款。”海关可以在三年内追缴因纳税人违反规定造成的少缴或者漏缴税款。”有鉴于此,企业擅自退市的,海关可以补征或者追缴税款。
四、解决退换货问题的建议
1、扩大退货规模,允许损坏或丢失的外包装退货。再次销售时,可以要求商家如实描述商品的实际情况。
2、“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的退货期限应当延长。例如,参照《海关进出口货物征收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因质量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应当在进口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原封不动运出……”。根据规定,退货期限延长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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