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跨境贸易与金融
摘要: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了《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文件的发布将有助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更快发展,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贸易金融业务将形成萧条效应。如果我们认为,在监管部门和业内人士的不断示范之后,未来能够开展这项业务,将对银行传统的贸易金融业务形成有力的补充,并将开启跨境在线贸易金融服务的新篇章。
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了《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文件的发布将有助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更快发展,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贸易金融业务将形成萧条效应。如果我们认为,在监管部门和业内人士的不断示范之后,未来能够开展这项业务,将对银行传统的贸易金融业务形成有力的补充,并将开启跨境在线贸易金融服务的新篇章。
目前,跨境电子商务主要以零售为主,几天之内就可以空运;但电子商务批发企业一般需要海运,交易周期较长,这就需要互联网贸易融资的支持。
早在2012年3月,商务部就下发了《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商电发[2012]74号)。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9号)。随着《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56号)的发布,税务等监管部门对通关、退(退)税政策和监管流程的规定也随之出台发布后,帮助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逐步形成完整的跨境贸易网上流程原型。
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逐年快速增长,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已不再局限于服务内贸企业,而是成为支持跨境贸易企业运营的新平台。
客观地说,哪里有贸易行为,哪里就有贸易金融服务。目前,互联网金融服务对象主要是小微企业。如果未来能够突破互联网贸易融资,初的服务对象也可以面向小微贸易企业。
新常态下贸易企业结构转型升级进入关键时期。传统的小微贸易企业及其主营业务范围作为一种贸易生态在一定时期内仍将存在。网络平台不仅可以加强品牌推广,还可以通过信息传递,打开市场,拓展渠道,提快捷率。但从长远来看,也受到自身资金规模和应用能力的限制。如果能够在商业银行为传统企业提供贸易金融服务的基础上,利用网上贸易融资支持形成渠道补充,可以在贸易领域的普惠金融道路上迈出更广阔的一步。因此,在未来政策、市场等方面的支持下,我们可以尝试为小微电子商务外贸企业提供网上贸易金融服务。
目前,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参与者主要包括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仅提供资产增值和小额信贷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当然,一些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已经覆盖了上述所有业务。
如果未来允许开展互联网贸易金融业务,对于提供小额信贷业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其优势在于近年来积累了一定的资本运营和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对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来说,则是桥梁在贸易企业的网上业务运作中,其优势在于对网上业务模式、结算偏好、财务状况和交易对手信息的了解和控制,有助于以量身定制的方式提供差异化的贸易融资产品。此外,2013年,**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总发〔2013〕5号),明确了支付机构的结算、代客结售汇和申报工作;2015年1月,印发了《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付汇业务试点的指导意见》(汇发〔2015〕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可以说,在结汇、结售汇、申报、清算等环节,第三方支付平台先进,但仅限于此。而且,跨境贸易在交易过程中比国内贸易更为复杂。除合同和发票外,基本材料还包括到货单。在结算和融资过程中,金融机构的信贷通常参与其中,交易对手也会向海外扩张。因此,如果未来能够开展跨境直销模式下的互联网贸易金融业务,还有很多专业技术问题需要解决。
如果我们想解决互联网贸易金融业务的问题,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解决?
问题一:获得相关政策支持也是关键的前提。跨境贸易金融服务涉及本外币融资。因此,相关外汇业务的经营权及其能否提供融资,将是监管机构和经营机构需要考虑的问题,即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允许其开展网上跨境本外币贸易融资业务。这一问题一旦明确,要控制风险,就要严格按照监管规定执行。未经监管机构批准的互联网金融实体不能提供在线跨境贸易融资服务。
问题二:使报关、报关、结算、融资、退税等节能环境在网上顺畅配合。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在部署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健康发展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通关、退税、跨境支付等环节的要求。在优化通关流程方面,简化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分类,实行经营主体和商品记录管理,为进出口商品集中申报、查验、放行和24小时收货提供便利;在退税方面,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的退免税政策;在支付方面,鼓励跨境电子支付,推进跨境付汇试点,支持境内***清算机构拓展境外业务。如果互联网贸易融资能够在未来得到解决,上述内容的实施将为融资环节的顺利整合奠定基础。
当然,还有比上述两个问题更多的问题需要解决。今后,实践中会出现新问题,需要不断磨合,不断寻求突破。
互联网贸易融资是在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发展的大潮下,为在线小微贸易企业提供的一种补充性融资渠道。从产品来看,我们可以借鉴银行的贸易融资,但不能完全照搬。因为在结算方式和流程上,商业银行有多年积累的成熟完整的业务经验和**通用的规则和制度,因此基于结算的融资环节也会有所不同。例如,根据银行信用证的结算方式,通常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参与传统的进出口贸易,跟单信用证也有专门的**统一惯例和惯例来规范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目前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交易双方的交易结算过程中,只起到单独的信用中介的作用,即在交易平台上注册付款,确认收款后再将付款转移给卖家。这在功能和流程上都与银行的信用证结算类似。因此,网络交易金融产品的设计也应量体裁衣。在这里,仅以互联网贸易融资为基础,设想以下两种基本的融资产品供参考。
产品1进口跨境电子商务支付融资(货到付款方式)
商业案例:在B2B直购模式下,国内进口跨境电子商务企业a通过在线合作,从X国的光学设备制造商B进口一批光学仪器,总价值100万美元。前期预付20%,余款80万美元为货到后一次性付款。当货物到达后支付余额时,a企业的现金流相对紧张,因此适用于在线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外直接支付。融资期限为2个月,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以上暂定案例是电子商务平台为国内进口企业a提供的外部支付融资业务流程处于理想状态。前提是在解决支付结算、报关、物流、收支申报等环节的基础上,未来能够在政策上获得融资(外币)支持。在这里,我们当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1)进口关税的缴纳方式。(2) 购汇还款方式。七号文件明确了跨境支付机构可以通过银行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办理结售汇业务,并对交易时限、有条件净额结算、汇率参考等方面进行了指导。笔者认为,如果未来跨境电子商务融资业务能够实施,相关监管机构也应在购汇还款等环节的操作细则上给出明确的指导和具体要求。(3) 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在融资方面,风险防控无疑是重中之重。在上述情况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可以考虑根据自身的风险控制文化,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如对日常业务频繁、循环使用的企业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为a企业提供融资。当然,我们可以考虑为这部分委托保证金提供相关增值服务。另外,可以认为,企业在为企业提供融资时,需要提交货权信托收据,在偿还融资前,企业提供融资方代为办理货物。其他方式有第三方担保、抵押/质押等。
产品2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应收账款融资(交货后)
商业案例:在B2B直销模式下,国内出口跨境电子商务企业a达成在线合作,向x国企业B出口一批矩形钢产品,合同总价20万美元,全部赊销。付款日期为收到后90天。交货后,a企业希望尽快获得与应收账款金额相等的融资,以支持其后续经营,因此将其出口单证质押给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并代其将出口单证(或其指定的物流企业)寄给进口商B,并以出口项下形成的应收账款为还款来源,融资期限为应收账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融资本息。
目前,很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仍以零售、航空物流为主,结算周期快,因此融资需求较少。未来,如果更多的中小微批发企业也逐步采用网上交易,需要海运和较长的物流周期,跨境电子商务贸易金融服务需求将出现。以上是装运后贸易融资的一个基本案例。手术看起来很简单,但实际上需要处理很多细节。
首先,提供融资的交易平台需要具备一定的文档审查能力。一般来说,出口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海运提单和合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单证(如质量检验或与企业所在行业有关的证明等),通过文件中相关要素产生的疑问,可以初步筛选并积极验证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当然,即便如此,也不能保证不存在虚假交易,也不能保证融资平台的本息在到期日顺利收到。因此,风险防控仍是首当其冲的工作。
其次,除了采取与前例类似的措施,让出口电子商务企业将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应收账款质押给融资平台外,还可以考虑在未来引入出口信用保险模式,并增设障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出资的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长期以来一直为出口企业的对外贸易提供支持,并在正常贸易经营的前提下,为出口企业顺利获得应收账款提供担保。未来,如果能够发展跨境电子商务贸易融资业务,提供融资的主体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可以尝试设计专门的合作产品,在平台上专门承保小微贸易企业的出口应收款。
本文只是对互联网贸易金融业务的初步探索,并不认为互联网贸易金融业务可以在未来直接开展。如何推广这项业务,需要监管部门在反复论证研究的基础上确定。也希望业内人士能对互联网贸易金融的概念给予更多的思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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