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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房地产销售要收取电子商务费用?整个行业都在崩溃

摘要:这些“折扣陷阱”是不可避免的吗?不一定。关键还要看相关职能部门的决心和力度。

为什么房地产销售要收取电子商务费用?整个行业都在崩溃

这些“折扣陷阱”是不可避免的吗?不一定。关键还要看相关职能部门的决心和力度。

“以钱换钱”的房地产电子商务收费对消费者来说似乎更便宜,但事实上,提高中介费是房地产中介的行为,甚至成为开发商变相涨价的手段。

“钱换钱”的房地产电子商务收费来源于电子商务平台,故又称为电子商务收费。但是,现在我们去之前不涉及电子商务业务的房地产中介企业,包括链家、中原、合富等,就可以知道,电子商务收费已经在业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电子商务收费这个只存在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名称,在房地产业中确实发生了变化。电子商务收费以“钱换钱”为口号,可以为企业带来更高的利润,因此可以在几年内被房地产中介行业广泛使用。

电子商务收费的实质是中介费,中介费是一位在房地产销售行业工作了5年的销售人员说的。收取电子商务费用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利润,还可以增加销售人员近2000元的份额。事实上,电子商务收费从2013年开始在房地产中介行业流行,至今已有4年。

我们知道目前的政策是“一房一价”。在传统的新建商品房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只需向开发商支付房价。但现在,购房者除了要支付房价外,还需要支付额外的电子商务费用。这项电子商务费用以“优惠”的名义收取后,显得合理合法。

事实上,销售人员告诉业主,房价不是备案价,而是比备案价高出10万或15万元。”优惠“取消后的电子商务收费只是一个好的记录价格。

所以,问题来了。如果特价购房者不愿意享受房地产中介提供的优惠,能否按照销售时提供的原价购房?答案是,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购房者按原价购房,意味着终写入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价格将大大超过备案价格,这是违反规定的。因此,从很多消费者的投诉来看,只有先交了电子商务费,才有购房资格。”“支付电子商务费用”是一个不可跳过的步骤。

房地产交易对买家来说是高度不透明的。而房地产经纪公司只是看准了点,将自己的中介费,伪装成电子商务费,变相增加虚假优惠。

正如报道所说,面对业主的质疑,开发商负责人回答说,开发商只给了中介代理备案价,在售楼大厅公示。但事实上,有多少购房者在购房时会仔细查看堆放在角落里的公开文件?

就连开发商的负责人也认为,电子商务费不应该交,那么房地产中介为什么要长期向买家收取电子商务费呢?

由于购房者投诉过多,房地产电子商务收费自成立三年后的2013年起就被政府取缔。

但据我所知,电子商务收费改名后仍然很受欢迎。电子商务费改名为团购费、服务费、信息费等。但不变的是,它仍然打着“钱换钱”的口号,给购房者虚假的优惠。让买家以为捡了一大笔便宜,却被提高了收购价。

一位专业房地产经纪人告诉笔者:“作为一家企业,我们当然希望赚更多的钱。电子商务费用失效后,将改名为其他费用。我们不违反“一房一价”的原则。在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成交价格必须符合规定。整个行业都在玩“边缘球”,我们也在等着看这样的收费是否合法

事实上,这样的指控至少没有被法律禁止。笔者在“中国司法文书网”上搜索了“电子商务费”,得到39个结果。而每一个判决都表明,纠纷发生在房地产业。然后以“团购费”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547个结果,其中大部分也发生在房地产行业。

自2013年以来,有关电子商务收费的争议一直能够从法院的判决中找到答案。中介的“虚假优惠”是合法的,法院也不支持购房者要求退还电子商务费和团购费等,而房地产中介的含义非常简单。一切都以合同为准。我们没有强迫他们签订优惠合同。

这涉及到电子商务收费的具体操作手段。通常,这种电子商务收费不会直接打电话给房地产中介,也不会打给开发商,而是打给一家电子商务公司。这家直收电子商务公司往往是中介企业或合作公司的子公司。这样,房地产经纪人就可以直接在法庭上逃避责任。”你的钱不是直接给我的,与我无关。”

另一方面,销售人员会告诉你,打折可以直接从房价中扣除,但在签订打折合同时,却写着“这笔费用不会从房价中扣除”。法院是以证据为基础的,这常常使买主处于不利地位。

这样,在政府文件禁止和法律许可的背景下,房地产电子商务收费将继续加重购房者的负担。

换言之,即使没有虚假优惠,但在一手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房地产中介的中介费不应直接向购房人收取,而应从开发商的房款收入中提取,这是“一房一价”的原则,“一口价”政策多年来一直为市场所遵循。

除了法律不禁止外,电子商务收费还可以大行其道,一位房地产高管和笔者倾诉了实情他说:“我们在很多地方都有分支机构。地方政府想让我们成为纳税大户。政府收不到我们的税,却不保护我们。以前,我们有一家公司跟我们打过官司。***,该公司列出了所有同一业务的当地企业名单,并交给了相关部门。

“电子商务收费也是如此。几乎这个行业的每个企业都在这么做。如果我们输了官司,其他企业也逃不掉。再说,我现在也不能告诉你开发商是否收了钱,但我们先有合同。如果我们输了,我们以后再告诉开发商。”

那么,这些“优惠陷阱”就不能避免吗?不一定。关键还要看相关职能部门的决心和力度。电子商务费不包含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不与“一房一价”政策相抵触。然而,它的存在确实增加了买家的负担,成为不必要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