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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点评|跨境电子商务走私风险类型分析

摘要:2019年1月16日,汇业将与lconcil合作主办《跨境电子商务2019新政实践与案例:交易结构、营销合规与海关监管培训》。

汇业点评|跨境电子商务走私风险类型分析

2019年1月16日,汇业将与lconcil合作主办《跨境电子商务2019新政实践与案例:交易结构、营销合规与海关监管培训》。

跨境电子商务不仅是一种贸易方式,也是一种海关监管方式。与国内商品交易不同,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商品交易受到海关监管规则的严格监管,违反监管规则将导致法律责任风险。了解海关监管规则的红线,既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前提,也是消费者个体自我保护的必要保障。因此,汇业海关律师团队试图结合海关相关规定,探讨不同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B2C)的进口走私风险。

1、 海外淘金模式下的走私风险

境外购物模式是指国内消费者通过互联网检索境外商品信息,通过电子采购订单发送购物请求,通过境外购物网站通过**快递发送商品,或由中转公司代收商品的跨境电子商务模式然后把他们送回中国。例如,我们非常熟悉美国的亚马逊、韩国的乐天等采用这种模式的网站。海外电子商务模式是跨境电子商务的先行者,但由于这些网站是海外企业设立的,一般不会在中国监管部门备案,因此无法适用***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也不是海关专门为国内跨境电子商务设立的监管方式,而是需要通过邮政渠道进入国内。尽管监管部门备案的跨境电子商务模式自2014年以来一直是行业主流,但从目前**的监管政策来看,境外购物模式仍有合法存在的空间。在境外购物模式下,通过邮政渠道申报纳税的购物行为符合现行海关监管规则的要求,但仍需满足合法性的要求。这里的法律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如实申报。海关实施税收和监管主要取决于申报内容。对产品名称、价格、数量等内容的虚假申报,海关可能认为是偷税漏税,或者是逃避许可证管理,可能导致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目前,业内有一种不需要身份证认证、完全覆盖税收的代理进口渠道。

第二,个人使用。邮政通道是一种进出口个人用品的方式。在这里,“自用”是指自用、馈赠亲友而不是出售或出租。在海外购物模式下,从邮政通道进口货物也应符合这一要求。也就是说,国内买家通过境外购物方式购买的商品只能用于“自用”,不能用于贸易目的。由于贸易目的,进口货物只能用于“自用”,税收普遍高于个人使用货物的邮政税,贸易渠道的控制措施也更加严格。因此,如果用于贸易目的的货物是通过境外购物方式从邮政渠道进口的,海关将视为涉嫌逃税和逃避贸易管制。

三是不超限,不涉及禁止、限制入境。超过合理数量的货物,或者购买可以如实申报、个人使用的违禁、限制货物,一般不构成走私行为,但毕竟违反了监管规定,对超过合理数量的货物,按照货物税率征税或者退还给**,对违禁、限制的货物,可以没收、责令退还或者销毁。

2、 海外采购模式下的走私风险

境外采购是指买方接受中国境内买方的委托,从境外采购货物,并将货物交付中国境内买方的一种方式。事实上,上海的外包有不同的运作模式。根据海关监管规定,我们认为,不同外包模式的法律性质是完全不同的。首先,从贸易渠道进入的代销采购方式,一般可以满足海关监管规则的要求,如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境后转售国内买家,或者通过海关规定的代销监管方式进境,其次,还应具体分析非贸易渠道(邮政渠道)代理采购的模式。如果代理买方主要起中介作用,沟通买卖双方信息,直接在境外卖方与境内终买方之间进行交易,终买方将依法进口申报。从目前的监管规定来看,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是,如果货物是由代理买方通过银行邮递渠道从国外进口,然后卖给国内终买方,那么这种代理购买的实质就是转售。如上所述,在个人使用物品的前提下,通过邮政渠道进行进境倒卖,采购代理在监管方面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这一现象在非贸易渠道入境行李监管中更为突出。例如,如果代理商从海外购买货物并将货物运进国内,逃避本应缴纳的贸易税,海关将对偷税行为负责。中国不缺刑事案件。

3、 备案模式下的走私风险

2014年以来,海关总署对在华备案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实施了网上保税、直购等专项监管模式。与境外电子商务模式和境外代理模式不同,跨境电子商务专项监管模式要求每一笔跨境购物必须实现采购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与海关网络的整合,同时,对相应的申报和纳税义务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因此,国内备案跨境电子商务模式已纳入海关统一监管模式体系,相应的走私风险与其他监管方式下的货物类似。但根据海关总署有关文件,该模式仅适用于个人为买方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且适用较优惠的进口税率。因此,很明显,在这种监管模式下,企业不能成为买方,也不能用于贸易目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备案模式下,需要通过贸易渠道进口的货物,将以“蚂蚁搬家”和“分拆”的形式分散进口,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事实上,这是一种通过虚假申报监管的逃税行为,海关将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