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欢迎优惠政策,让备案更舒适
摘要:顺德市网络报讯(记者邹建华通讯员李咸阳、张宝强)今天(12月24日)上午,顺德市网络记者从顺德检验检疫局获悉,**质检总局发布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的一大亮点是,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信息应当集中备案,并在**范围内共享。
顺德市网络报讯(记者邹建华通讯员李咸阳、张宝强)今天(12月24日)上午,顺德市网络记者从顺德检验检疫局获悉,**质检总局发布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的一大亮点是,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信息应当集中备案,并在**范围内共享。
规范的主要目的是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管理和商品信息备案。在顺德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经营实体只需在顺德备案即可。如需在顺德以外的检验检疫机构管辖范围内办理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直接共享备案信息,不再备案;同样的操作如果主体在顺德以外检验检疫机构管辖范围内销售同样的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则无需再备案。
据检验检疫人员介绍,《规范》明确包括跨境电子商务货物经营企业、物流仓储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运营商和企业将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纳入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主体,而跨境电子商务商品是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销售的进出口商品。
根据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单位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经营单位的备案信息;在货物***投放市场前,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经营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货物的备案信息。
同时,该法还明确了七类跨境电子商务形式的禁止入境货物,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入境物品;动植物产品和动植物源性食品未取得检验检疫许可的;危险化学品清单、危险货物清单、联合国危险货物清单附件3危险货物清单,我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品种目录和有毒化学品目录;特种货物(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生物制品除外);含有核、化学和危害公共安全因素的产品;废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允许进境的产品和**质检总局禁止进境的产品。此外,该法还规定,以**快递或者邮寄方式入境的,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国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目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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