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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退税

摘要:目前,随着互联网、内联网等电子购物交易的不断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网上交易已成为一种新的对外贸易方式。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以下简称退(免)。从某种意义上说,跨境电子商务网络上的“私人定制”出口商品,真正让卖家实现了退税和免税。

【跨境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退税

目前,随着互联网、内联网等电子购物交易的不断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网上交易已成为一种新的对外贸易方式。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以下简称退(免)。从某种意义上说,跨境电子商务网络上的“私人定制”出口商品,真正让卖家实现了退税和免税。

根据财税[2013]96号文件规定,享受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退免的企业,是指建设自有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如果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规定的退税政策,可以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1) 享受退税的四个条件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才能享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税和免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不允许出口退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

一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二是出口货物已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三是出口货物在退(免)税期限内收汇;四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在购买出口货物时,应当向海关领取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完税凭证(分单)或者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专用完税凭证,上述证明的有关内容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有关内容相匹配。也就是说,外贸企业应当取得与申报出口货物的数量、数量、计量单位、出口企业名称等相一致的上述合法证件。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可以概括为: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免征、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实行增值税免征、退税办法;出口货物属于消费性应税消费品的,上一环节征收的消费税为退回出口企业。

(2) 享受免税的三个条件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不符合上述退(免)税条件,但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和消费税免征政策。

一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办理了税务登记;二是出口货物取得了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三是进出口货物取得了合法有效的进货证明。出口企业只有税务登记证,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或者未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且出口货物报关单不是出口退税专用副本的,购买出口货物未取得合法证明的,享受免税政策。

注意,在上述规定中,出口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执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征政策。

根据财税[2013]9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和免税申报。

(1) 退税(免税)申报要求

根据税法规定,出口企业出口并按照会计规定销售的货物,应当在销售次月申报增值税。企业应在下个月至次年4月30日的每个增值税申报期内,收集所有的文件(凭证)和资料,并自货物申报出口之日起(以出口退税申报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向主管税务机关正式申报退(免)税和消费税退税。超过期限的,企业不得申请退(免)税。它主要分为两个步骤。

***步是提前申报出口退(免)税。出口企业当月出口创收后,应在次月增值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申报全部外汇收汇单证(凭证)和货物。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退税(免税)文件(凭证)无相应电子信息或不一致的,应当调整后重新申报。

第二步是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文件(凭证)和相应行政部门电子信息内容正确后,企业应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数据和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并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 免税申报要求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和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申报时,不再适用备案制度,不再适用出口货物申报表。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等资料,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由企业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