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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摘要: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属于不同关税区不同贸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交易、进行支付结算、通过跨境物流配送货物、完成交易的**商务活动。总之,消费者可以通过国内电子商务平台从境外购买商品,在网上完成支付结算,通过跨境物流接收购买的商品,在网上完成整个交易。

论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属于不同关税区不同贸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交易、进行支付结算、通过跨境物流配送货物、完成交易的**商务活动。总之,消费者可以通过国内电子商务平台从境外购买商品,在网上完成支付结算,通过跨境物流接收购买的商品,在网上完成整个交易。

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包括企业对企业(B2B)交易模式、企业对消费者(B2C)交易模式和个人对个人(C2C)交易模式。

跨境保税区模式。跨境自由贸易区模式一般是指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从国外品牌购买商品,并将商品存放在“境内外海关”的自由贸易区。消费者点击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后,商品将由自贸区直接配送。

跨境第三方商业模式。跨境第三方商业模式可分为两种:海外企业进入国内电子商务平台;海外个人代购,如“九妈妈”进入米亚网。

一般导入自操作模式。一般进口自营模式是传统意义上的一般进口贸易模式。电子商务企业向境内代理采购货物,即货物由境内代理从境外采购,并按进口手续通过海关入关。

国内第三方卖家模式。国内第三方卖方模式类似于传统的第三方卖方模式。国内商家与电子商务平台签订协议,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商家从海外购买的商品。

亚马逊海外采购模式。亚马逊的海外采购不同于国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后者在美国依赖亚马逊。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亚马逊网站一直对外表示,它主要提供海外原创产品,消费者可以直接用中文从亚马逊浏览和购买。当消费者***在中国境外亚马逊商店下单时,需要手动点击确认:接受美国亚马逊网站使用条件和美国法律的限制,并允许美国亚马逊访问客户在亚马逊中国账户中的部分信息。如果消费者选择“暂不授权”,订单流程将自动终止,并拒绝客户从亚马逊海外购买商品。通过对中国亚马逊数据库的升级,实现了账户的自动转换,使中国消费者可以通过本地账户从美国亚马逊购买商品,商品支付也直接支付给美国亚马逊。这种对亚马逊在中国的解释还有待探索。其海外采购的商品直接从美国亚马逊仓库发货,基本可以确定。

不同类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消费者保护法律责任分析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是否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是否应履行“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义务;如果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的国外商品质量标准与国内标准不符,该如何处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跨境自由贸易区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商业行为具有明显的购买属性。

跨境第三方卖家和国内第三方卖家。在这两种模式中,实际的卖家都是海外的,他们与电子商务平台的协议主要体现在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没有特别约定的,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的法律。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不适用于此类投诉的处理。

一般导入自操作模式。这种模式是一种传统的一般进口贸易模式,应该完全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

亚马逊海外采购模式。亚马逊海外购买需要消费者手工确认接受亚马逊网站在美国的使用条件和美国法律的限制,才能享受亚马逊在美国的商品价格。付款支付给美国亚马逊,美国亚马逊直接发货。确定亚马逊中国海外负责提供“翻译服务”和“链接服务”。

根据美国法律和网站协议,亚马逊中国海外采购在30天内为消费者提供退货服务;对于退货,消费者需要直接将其退回美国亚马逊仓库,美国亚马逊将予以退款。

看来亚马逊中国的海外采购模块也提供类似跨境第三方卖家的服务。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目前工商部门对亚马逊的境外购销投诉没有处理依据。

代表性案件

据媒体刊登的文章称,消费者起诉跨境电商法院,要求对方代购奶粉无中文标签,认定“全球采购”属于委托关系驳回上诉,消费者起诉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代为销售无中国标签奶粉,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即无中国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不得进口退货赔偿。

法院认为,跨境电子商务是一种新的**贸易方式,与传统的进出口贸易有着显著不同。一是消费者下单时应向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提供完整、准确的个人信息;二是跨境电子商务是以消费者本人名义向海关申报纳税;三是跨境电子商务商品通关的性质是消费者的个人邮政商品,不是贸易商品。据此,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内容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以消费者的名义处理事务,即消费者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信托合同关系,而不是销售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作为主体,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作为受托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销售的是服务,而不是商品本身,在食品安全法中不承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而消费者并没有证明电子商务企业的过错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除了一般的进口自营模式外,要求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履行我国法律规定的卖方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商品,如果有不同的质量判断标准,行政监管的实施就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