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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

摘要: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局、直属海关、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税务总局**计划单列市局,**税务总局驻各地区特别代表处: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就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采购的电子商务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自用的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转售;原则上不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实行“网购保税+线下自交”模式。

 其他事项,请继续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目录进行了调整,将另行公布。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密码局近管理处公告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现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目录(2018年本)》,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这个清单实施后,《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和《财政部等13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第二批)所附两份名单(2016年第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