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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跨境电子商务194号文件

摘要:对BC直接采购业务的影响

海关总署跨境电子商务194号文件

1、 对BC直接采购业务的影响:

一、定义直购进口业务的物流企业:

明确直购物流企业为邮政企业或已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手续的进出境快件经营企业。也就是说,只有符合条件的国内快递企业才能做BC进口业务。

2、BC进出口站:

明确按照邮政快递监管工作场所的规定设置。也就是说:除X光机外,相关场所还应配备CT机、闭路电视监控配置、监控需要接入总局系统等,根据这一要求,估计非快件中心的BC站难以满足监管要求要求,而且整改成本相当高。

2、 对网上购物保税业务的影响:

一、适用1210的37个城市实行进口自用物品监管,不执行***批进口许可证的有关要求;

三、转移和分配:1210个城市可以相互转移;1210个和1239个城市不能相互转移;企业可以在同一区域内转移。

3、 对跨境9610出口业务的影响:

一、为开展普通城市9610项出口业务,采用“核对放行、汇总申报”的方式申报

2、对跨境综合试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采用“清单核发、汇总统计”的方式,即清单直接集成模式,无需汇总形成报关单。

4、 其他要求:

一、三个附加签名:三个附加签名需要电子版,这是以前文件单独要求的;

二、身份证核验:电子商务平台和电子商务企业应核验交易和身份证的真实性,并承担责任;身份证核验未经**主管部门核验的,定作人和付款人必须是同一人(即,符合身份证验证条件的企业的订购方和付款方不能是同一人)。

三、退区:符合二次销售条件的货物,海关放行后30日内,可不征税,退回原**监管场所,恢复个人配额。与原快递包装完好无损才能退货的要求相比,本退货标准扩大到不影响二次销售即可退货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