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摘要: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政策实施的意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外汇管理局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你局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政策实施的意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外汇管理局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你局实施。
附件:《关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政策实施的意见》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政策实施意见
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扩大**市场份额、拓展外贸营销网络、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加快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现提出以下意见:
1、 配套政策
(1) 确定电子商务出口业务主体(以下简称业务主体)。企业主体分为三类:一是建设自有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三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法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政策未实施地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以认定为政策实施地区的经营实体。
(2) 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海关监管新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海关对经营单位的出口商品实行集中监管,采取核对、放行、汇总申报等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通关成本。企业法人可以在互联网上提交有关电子文件,并按照外汇、税务机关的要求,在货物实际出境后,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清单。将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
(3) 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实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并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评估。实行以检疫、监管为***的全面申报制度,不再对一般制成品进行法定检验。落实集中申报便利措施,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
(4) 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汇和结汇。允许经营单位凭报关资料申请设立外汇账户,办理货物出口收汇和结汇业务。加强对银行和经营单位跨境电子商务收汇结算的监管。
(5) 鼓励银行业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支付机构应分别向**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并执行支付机构的相关管理政策。完善跨境电子支付、清算和结算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银行业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
(6) 实施与电子商务出口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或退税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7) 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严肃查处商业欺诈行为,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继续完善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建设。
2、 实施要求
(1)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上述政策已在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五个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城市试行。自2013年10月1日起,上述政策在**有条件地区实施。
(2)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和扩大出口的实施方案,切实履行指导、监督、监督的职责,发现、处理和报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引导经营主体以质取胜,注重品牌培育;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建立涵盖经营主体和电子商务出口全过程的综合管理体系,实现商务、海关、国税等部门信息共享,工商、检验检疫、外汇等;加强信用评价体系、商品质量监管体系、**贸易风险预警防范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确保电子商务出口健康可持续发展。
(3) 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政策的实施,定期开展实施效果评估等工作,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和持续改进。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税务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外汇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快跨境电子商务通关试点建设,加快电子口岸结汇退税系统与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系统对接。
3、 其他事项
(1) 本意见所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是指我国出口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境外零售商品发货的经营行为,主要以邮寄、快递等形式,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向消费者出口。
(2) 中国出口企业和外国批发商、零售商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的网上展示和交易。通过一般贸易等方式线下出口货物,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的出口,仍属于传统贸易性质,仍按照现行相关贸易政策执行。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相关政策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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